前日,无意在某公众号中看到一篇文章,名为《也谈“冷鲜板油”标签违法的处罚》。文中作者从“农产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农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违法定性与法律适用”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最终得出结论:“冷鲜板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对于该文作者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在此,特提出以下个人观点与之商榷。
一、“冷鲜板油”到底是什么?
“冷鲜板油”来源于猪的脂肪层,加工者将猪的脂肪层切割下来后进行规整包装冷冻。其整个过程并未改变其作为猪脂肪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常人均明知,购买板油后,需进行炼制,炼出猪油,剩余猪油渣,而后猪油及猪油渣方可用于餐厨使用。
二、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因此,为细化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管,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局令第20号),就是按照食安法第二条的的规定,在监管范围之内,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进行了细化。因此,食用农产品首先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在《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或办法明确规定转至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涉嫌的违法问题方可使用食安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定性并给予处罚。
三、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安法第一百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第一条)
由以上两个定义可见,食用农产品虽包含于食品之内,但不同于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属于较为独立的范畴,与农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而作者断章取义,仅着重强调总局通知中食用农产品定义的“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对随后“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等对前句中相关词语的解释视而不见,完全忽略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这一重要定义。
四、作者的观点问题出在哪里
1、错误的将“冷鲜板油”定性为预包装食品。
作者引用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权威解释”,想当然的将“冷鲜板油”判定为非农产品,将法律的规定弃之高阁,对食药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视而不见。仅因“冷鲜板油”有加工过程,并且进行了定量包装,就硬性的定性为预包装食品。当然,全文中作者并未明确表述出将“冷鲜板油”定性为预包装食品的词语,但其全文意思已相当明确。
实际而言,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出台食用农产品目录,食品的定性监管问题尚较为混乱。以大米为例,加工厂加工的大米包装后市场销售,因加工厂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故定性为预包装食品。农民自己加工的大米市场销售,又定性为食用农产品。同一商品,因生产方的性质不同、包装方式不同、销售场所不同,就进行不同的定性,是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部门利益的纠葛。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必定会对此类情形予以纠正。
2、错误的使用了食安法的条款定性违法行为。
既然作者已将“冷鲜板油”定性为预包装食品,那么“冷鲜板油”标签标注违法的问题就很好定性了,食安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这一对标签标注“万能”的条款就可以祭出,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处罚条款跟着就能用上。然而,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书中,对于第七十一条的释义(182页-183页)表述的很明确,第二款所述食品特指预包装食品。根据释义所述,作者将“冷鲜板油”定性为预包装食品,并用食安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予以定性就是错误的。定性错误,自然就不能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五、本人想要说明的是什么?
笔者只想说,“食安法”不是万能的,不是包打天下的。不错,“食安法”相对于食品,就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食品的根本大法,但是作为专门法、根本法,整体的框架已经有了,但其中的条款规定的并不完整完善。某些法条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开的口子,需要相关部门用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予以弥补。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尚等待酝酿许久的“食安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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