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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2-04-12 06:08:54)
标签:

杂谈

分类: 企业市场、知产广告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在转让的权利上若是存在影响竞买人利益的权利负担,则该项权利负担可以视为拍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
  ②在拍卖之前应当首先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放弃优先权的股东不必参加竞拍。
  ③拍卖前最好与委托人及竞买人约定,如因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竞买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竞买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均为由于股权质押和以股抵债而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强制拍卖。拍卖依据上,除了要与法院签订委托协议外,还应审查是否有:法院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裁定、冻结股份确认书,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②确定拍卖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基础,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
  ③严格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拍卖公告于拍卖前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之一发布。举行拍卖会时,应要求法院现场监拍。)
  ④流拍处理(再次拍卖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三次拍卖仍不成交,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⑤拍卖成交后的有关手续(法人股股权转让必须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权拍卖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如:竞买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资金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等。
  ②外商外资收购竞买国有股权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其国有股法人股不得向外商开放;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要经过国资委和商务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要经国资委审批;注意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披露,以保证整个系列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③注意与国有产权的确认、资产核资、审计评估等一系列程序相联系,应当注意其中的衔接和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④一般存在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复杂的问题,尤其应当注意。
  ⑤切实注意与交易机构之间关系的协调,保持良好的关系,对于股权拍卖尤其是经常主持类似拍卖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和谐、协调的环境能保证查询、过户等工作渠道通达顺畅。
  ●简述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以“同等条件”为前提,股东转让的“同等条件”是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这个“同等条件”不是由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出让方或法院决定的,而是由出让方与第三方确定的。股权出让方只有在与第三人就转让出资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主要条件谈妥确定时,对其他股东而言才构成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出让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合同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标准。但如果该转让价格明显是基于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的合法关系(如投资关系、业务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或者双方的特别约定(如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引进项目、对公司进行增资等)等因素而确定的相对优惠的股权转让价格,则转让价格以外的因素应当作为价格条件一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认定同等条件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除应当满足同等价格外,还应满足同等的价外条件。
  
  什么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成立的条件及其特点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的广泛性,股份发行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时,应当先执行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能拍卖股权。执行股权必须拍卖,但拍卖并不是惟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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