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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题

(2011-07-25 07: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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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文书题库、处罚案例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C )。

A.行政处理行为  

B.行政决定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抽象行政行为  

 2.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C )。

A.由国家权力机关解决  

B.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反映来解决

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D.向法院起诉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案件实行(C )

A.合理性审查原则  

B.合法性审查原则 

C.合法性审查原则,但也有例外

D.合法性审查原则为主,合理性审查原则为辅的原则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问题,( C)。

A.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 

B.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

C.只要与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没有冲突,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D.适用《行政复议条例》

 

 5.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B)。

A.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既可以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

D.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选择人民法院

 6.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 )

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B.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

C.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D.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

 

 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是(B )

A.因限制人身自由提起的诉讼而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B.因管辖发生争议而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

C.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D.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8.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种情形,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A)

A.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谁为 被告?(A )

A.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或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D.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

 

 10.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B )。

A.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B.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C.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D.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被告

 

 1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A)。

A.裁定驳回起诉  

B.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 

C.经审理后,判决原告败诉

D.进行调解,如达成调解协议,告知原告撒诉;如达不成协议,裁定驳回起诉

 

 1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以谁为行政诉讼被告(A )。

A.该行政机关  

B.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C.该派出机构  

D.该派出机构和该行政机关

 

 13.行政诉讼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是( A)。

A.诉讼参加人  

B.诉讼参与人 

C.诉讼代理人  

D.诉讼当事人

 

14.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A )。

A.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起诉 

B.不能提起诉讼

C.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如果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

D.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但选择了复议,对复议不服则不能再提起诉讼

 

 1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的(D )。

A.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上行政机关解决 

C.可以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6.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D)。

A.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B.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的 

D.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7.《行政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下列哪种情况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C)。

A.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B.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C.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D.以滥用职权为由,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8.在行政诉讼中,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B)。

A.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B.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C.中止或终结诉讼  

D.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9.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B )。

A.应当判决撤销一审裁定  

B.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 

C.应决定撤销一审裁定

D.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此可以再行上诉

 

20.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履行 (D )

A.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后 

B.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暂时停止履行的

C.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 

D.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作出中且定的

 

 2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诉讼 法》。但(C )。

A.当事人另有选择除外 

B.人民法院另有考虑除外 

C.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D.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B.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C.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原则上只作合法性审查,不作合理性审查

 

 2.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 )。

A.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 

B.行政法的程序法 

C.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

D.行政系统以外的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的程序依据

 

 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素是( )

A.单方行为  

B.行为的对象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

C.行为的内容是设定某项权利或义务  

D.行为主体是依法事有某种行政权的机关、 组织或个人

 

 4.在行政诉讼中,下列属于受案范围内的案件的是( )。

A.拒绝颁发适航证  

B.拒绝颁发船长职务证书 

C.拒绝颁发演出经膏许可证  

D.拒绝予以公证

 

 5.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哪些案件除外?( )

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

B.涉及个人隐私的

C.涉及国家秘密的

D.法律另有规定的

 

6.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哪些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

A.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

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C.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

D.驳回起诉的裁定

 

 7.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有( )。

A.涉外的行政案件

B.因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而起诉的案件

C.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D.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8.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

A.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的文字的

C.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的  

D.补充修改引用不完整的法条的

E.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9.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移送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B.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C.已受理的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移送的人民法院只能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移送

 

10.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

A.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B.向有关组织和公民收集证据

C.向被代理人提供所收集到的所有材料和证据  

D.在委托权限内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1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是( )。

A.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而主张独立的请求  

B.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C.因为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必然站在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其中一方

D.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证据保全应当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  

B.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C.必须有诉讼参与人申请  

D.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3.有关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正确的理解是( )

A.人民法院可责令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负主要举证责任  

B.在行政机关不能提供主要证据时,应当径行判决其败诉

C.举证责任由被告一方承担

D.被告一方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 将共同诉讼 分为( )

A.普通的共同诉讼  

B.必要的共同诉讼  

C.消极的共同诉讼  

D.积极的共同诉讼

 

15.在行政诉讼期间,出现什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

A.原告撤诉  

B.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C.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D.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1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 )。

A.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17.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裁定的情形有( )。

A.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B.中止或终结诉讼  

C.审判人员的回避

D.对公民因不可抗力而耽误法定起诉期限提出的延长期限的申请的处理

 

18.自愿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A.必须是原告本人提出  

B.必须是原告或其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C.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D.不得规避法律,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19.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人上诉,其他当事人也视为上诉人

B.只有法律规定事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所以第三人不能充当上诉人

C.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其中一人上诉,其他人不能当 然视为上诉人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相同时,其中一人上诉,其他人是当然的上诉 人

 

20.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将 有关材料移送( )

A.人事机关  

B.该行政机关  

C.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D.监察机关

 

21.以下有关延长起诉期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B.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C.延长的期限是将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  

D.延长的期限应是重新计算的期限

 

22.行政诉讼中,出现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

A.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中止诉讼满3个月仍无人参加诉讼

B.原告死亡,中止诉讼满3个月,无近亲属表明要参加诉讼

C.原告是组织的,组织终止,中止诉讼满3个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诉讼

D.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2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非赔偿性的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如下办法予以处 理( )。

A.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误的,依法改判

C.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根据被告提出的要求,征得原告的同意,过协商,调解处理

 

24.下列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的适用,须经院长批准的有( )

A.责令具结悔过  

B.罚款  

C.拘留  

D.训诫

 

25.行政执行程序的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是( )。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D.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2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参照”的含义是 ( )

A.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

B.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的,法院可以灵活处理

C.在无直接的法律、法规根据时,以是否确实在其法定职权内,遵循法定的制定程序为标准,确定适用与否

D.对规章应以总体上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为标准,确定适用与否

 

27.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诉讼中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是( )。

A.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的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C.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D.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2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

A.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订立行政合同  

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  

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29.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

A.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B.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

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

 

30.下列哪些原则与规定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 )。

A.不适用调解制度  

B.合议制度  

C.被告负举证责任  

D.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31.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张某对某政府就其与李四之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  

B.王某不服某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嫌疑而进行的刑事拘留

C.赵某不服某海关以走私嫌疑为由将其扣留24小时  

D.公务员王某不服所在机关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

 

32.行政机关以外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

A.该组织在法规的授权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B.该组织在法律的授权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C.该组织在规章的授权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D.该组织经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33.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使得参加诉讼的法定代 表人也要更换。对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继续参加诉讼

B.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

C.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D.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约束力

 

3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条件是( )

A.有原告的申请  

B.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C.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D.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

 

35.行政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条件应当是( )

A.可以是当事人的申诉  

B.可以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起

C.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D.发现了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

 

36.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 )。

A.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B.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能执行

C.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D.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条  

2.C  

3.C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条

4.C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14条

5.B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7条  

6.A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0条  

7.B B项属于指定管辖

8.A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  

9.A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6条  

10.B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

11.A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7条  

12.A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8条 

13.A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6条

14.A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41条  

15.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7条  

16.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4条

17.C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68条  

I8.B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71条  

19.B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77条

20.D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80条  

21.C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0条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D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条、  4.ABC  5.BC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5条

6.AD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71条  7.C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4条  8.ACE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0条

9.AB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1条  10.AB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0条  11.BD  12.AB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6条

13.BC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2条、《行政诉讼法》意见第30条 14.AB  15.BC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64条

16.ABC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  17.AB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71条  18.BCD

19.AB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72条  20.ABC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6条  21.AB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0条

22.ABC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64条  23.ABC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1条  24.BC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9条

25.AD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96条  26.ABCD  27.ACD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95条

28.CD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条  29.ABC  30.AC  31.AC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32.AB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  33.BC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5条  34.ABC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4条

35.AB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3、,64条  36.ACD 参见《行政诉讼法》意见第89、91、92条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1996年5月20日,平安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即(1996)第30号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乡个体工商业经济的管理 引导,加强对全乡劳动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坚决打击一切个体经济中违法、违纪经营,坚决打 击一切危害集体经济的现象,坚决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 究决定,对全乡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5种情况的个体工商户要予以 取缔:(1)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业的;(2)无证、 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业:(4)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如个人修汽车等。 同时还规定了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采取断电、断水、强行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

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乡政府的30号文件,以乡政府的名义强行扣缴了37户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 造成重大损失。37户个体户在上诉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 撤销乡政府的决定;(2)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问题]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区分?

2.乡政府的第30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能否受理37户个体工 商户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

3.乡政府责成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强行扣缴37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并剪断电源迫使其停产停业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能否受理37户个体工商户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

[答案与分析]1.以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启蒙性行为规范的行为。抽象行 政行为有两个特点:(1)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 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2)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如《土地管理》自1987年 1月1日生效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剧意见(试行),对 具体行政行为做了如下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 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1)它只对特定事件或特 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样的事件 没有效力。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标准:“(1)是否 具有普遍约束力;(2)是否具有往后连续反复适用的效力。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且 能够反复适用者,为抽象行政行为;反之,则为具体行政行为。

2.乡政府的第30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37户个林工商户对此提起的行 政诉讼。本案中,乡政府的第30号文件是就一般的管理事项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不是针对37户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规定,不直接对37户个体工商户发生法律强制力,而且此决 定在被废止前具有连续适用的效力,对同样的事件能够反复适用,所以乡政府的第30号文件 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3.乡政府责成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强行扣缴37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并剪断电源迫使其停产停业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37户个体工商户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乡政府根据第30号文件规定进行整顿,确定对37户个体工商户予以取缔,并责成个体经济管 理办公室收缴了他们的营业执照,断水断电,迫使其停产停业,这一行为是针对37户个体工商 户作出的,直接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7户个体工商户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在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同时,法院应当受理。

[小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 决。

 

案例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既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案情]1997年6月1日,朱某上公共汽车时,踩了杨某一脚,杨某便破口大骂朱某,朱某上前朝杨某头部、胸部猛击数拳,致杨某头部、胸部三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北市区公安分局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 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以北市区公安分局给予朱某的处罚太轻 为由,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所 认定的事实与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的结果。朱某对复 议裁决不服,以其行为属于一般性殴打他人性质,不属于进行流氓活动的性质为由,于同年6 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该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市公安局认为,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市公安局复议裁决维持了北市区 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元管辖权,且被告应是北市区公安分局。 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和第25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复议机关,因此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 议。

[问题]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3.被告应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答案与分析]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 即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复议机关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本案中,北市区公安分局所作出的处罚裁决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条第(1)项的规定,即“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所作出的复议裁决适用的是本条例第19条第(4)项的规 定,即“结伙斗股,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虽然这两条规定的处罚结果是相同的,但所认定的违 法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原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文,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和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既可以向复 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由于本案属于一般的治安处罚案件,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北市区 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北市区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新市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 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市公安局是本案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北市区公安分局处罚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依据,所以市公安局是本案的被告。

[小结]经过复议的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和被告时,关键要看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 行政行为。

 

案例3.关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及其确定。

[案情]1998年1月,大贾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 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大贾村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杨木200株, 伐后补栽幼苗,村委会获准后遂于2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于4月26日以大贾村村委会滥伐树木为由,对该村作出补栽幼树200株,没收已伐杨木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村委会不服,于5月15日 向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复议认为,县公路站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6月 12日作出复议裁决:责令大贾村村委会在被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计18000元。村委会对复议裁决不服,于6月26日以市公路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市公路局复议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 《公路管理条例》及《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维持市公路局复议裁决。原、 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

[问题]1.本案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县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无权力宣布其无效 和判决撒销?

2.人民法院未审查县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3.该案应如何处理?县林业局应否参加诉讼?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与分析]1.人民法院无权宣布县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也无权判决撤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能对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因此,本案中,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无权宣布其无效和 判决撤销。

2.人民法院未审查县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导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必须履行被告复议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数补栽幼树和缴纳罚 款,而原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因县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就莸得行政赔偿。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如果向县 林业局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向林业局提交证明林业局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人民法院 对本案判市公路局的复议裁决合法,就意味着对县林业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但判决毕竟未确认林业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种情况下,县林业局完全可能拒绝原告的赔偿请 求。这样,原告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就只能再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其损失, 从而导致原告和法院诉讼拖累,而且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裁判的冲突。

3.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县林业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县林业局具备第三人的法 定条件。《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该案被告 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了原告的损失行为违法,而原告行为是经县林业局批准的,显然被告行 为是否合法决定县林业局的行煌合法性,从而决定县林业局是否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不能不认为有法律的利害关系。此外,通知县林业局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也可避免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有效行政行为。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方便诉讼当事人,提高了办案效率,还可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对同一案件 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小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案例4.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时间限制。

[案情]1997年6月7日,张某与李某发生了口角,尔后厮打起来,张某将李某的胳膊扭 伤。甲市某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给予张某拘留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 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仍不服,以某公安分局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被告既不应诉, 也不提供证据。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 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 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问题]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何不同?

2.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是否有效?法院应否采用?

[答案与分析]1.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则要 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对自己请求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被 告如果提出自己的主张,也负有举证责任。显然,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由被 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不同。

2.被告在一审拒绝提供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应为无效,法院不应采用。因为:

第一,被告举证有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 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被 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上述司法解释则进一步确定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时间,即限制 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也就是说,被告应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举证,否则,法院要依法认定具 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一审结束后,无论被告向原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提 供主要证据,均应视为无效,法院不应采用。这正如原告行使诉讼权利有时间限制一样。如果 被告举证没有时间限制,承认其在一审未提供而在二审提供的主要证据有效,则会严重影响诉 讼程序正常进行,尤其是那些法制观念淡薄的被告,就会故意不应诉,不出示或不提供主要证 据。若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供主要证据,就会助长这些违法行为,井且会造成上诉案件大增,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造成循环审判。另外,还会助长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先裁决后 取证,甚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证人收集证据。更为严重的是,允许被告在二审时提供主要主要证据,使其反败为胜,会严重损害行政诉讼的严肃性,不利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主体 依法行政目的的实现。

第二,被告的过错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确定被告在二审时提供的主要证据无效的前提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法院充分保证被告提供证据的诉讼权利。如果一审中被告提供证据,法院 不接受,那是法院的过错,责任由法院承担。但在一审中,法院明确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主要证据,被告拒绝提供,其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这是保证行政审判严肃性,促 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

[小结]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法院可直 接作出撤销的判决。

 

案例5.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及其例外情况。

[案情]张老汉的大儿媳陈秀兰与小儿媳徐春花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到后来互相扭打起来。此时,恰好陈秀兰之弟陈强从此路过,见其姐吃亏,便上前揪住徐春花的头发并用拳头猛 砸徐春花,致使徐春花眼睛青肿,鼻腔出血,脸部受伤较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陈强见自己打伤别人便逃离现场。城关派出所赶到现场查看,并询问当地群众后,便派人把陈强从某市其朋友家拘传回来。某市公安局作出了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陈强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陈强接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秀兰为其弟向市公安局提出担保,并交纳了4附元的保证金,市公安局就暂时停止了对陈强拘留的执行。徐春花 听说陈强被释放出了拘留所,心中不服,带伤跑到城关派出所大吵大闹。

[问题]1.在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无例外情况?有哪几种例外 情况?

2.某市公安局暂时停止对陈强拘留的执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1.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当事人争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的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现代国 家的行政管理,要求效率性与连续性,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原告起诉即予停止执行,就有可 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将不利于国家利益,也影响公众的利益。因 此《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

但是,此原则也有例外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 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 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某市公安局暂时停止对陈强拘留的执行合法,因为它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 定的第3项例外情况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被 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 原裁决暂缓执行。”本案中,陈强的姐姐陈秀兰交纳了保证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暂时 停止执行对陈强的拘留。

[小结]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行政诉讼法》第44 条所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之一的,便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案例6.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情]1996年10月28日,某市标准计量局到鑫鑫肉食店进行计量检查。该店自8月1 日起使用新的计量器具。计量检查员检查了5位顾客,发现4.5千克中共短少225克,确认短斤少两是人为的,属故意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随后,市标准计量局又检查了该肉食店自 199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的售货帐目,以平均每千克短少50克为依据,推算共违法所得 952.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市标准计量局作出处罚 决定:没收199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出售肉制品的违法所得952.03元,并处罚款2000 元。鑫鑫肉食店对处罚不服,以“用推理算帐的方法没收199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出售 肉制品的违法所得缺乏证据”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法院撤销市标准计量局的处罚决定。

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是:肉食店本身有过错,开庭审理会影响与计量局的关系,也会影响自己的声誉,因而服从处罚,申请撤回起诉。区法院在讨论是否准许撒诉时,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缺少事实依据,是不合法的。但是,原告承认自 己也有过错,表示服从处罚,又怕开庭审理影响关系,提出撤诉是自愿的,又不损害国家和社会 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再者,若裁定不准撒诉,开庭时,原告拒绝出庭,还是要视为撒诉,因而 应当裁定准予原告撤诉D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就应继续审理,不应准予原告撒诉。

[问题]1.法院裁定准予撒诉的标准是什么?

2.本案中区法院应当准予原告撤诉还是不准原告撒诉?为什么?

3.如果裁定原告不准撤诉,开庭时,原告拒绝出庭,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1.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撒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原告撒诉是其真 实的意思表示;第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第三,原告撒诉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法院才能裁定准许原告撒诉,缺一不 可。

2.本案中,区法院应当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继续审理,依法裁判。因为:

第一,被告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是应当予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10月28 日,所检查的4.5千克肉制品共缺少225克,事实是清楚,但这一事实只能证明所检查的 5位消费者购买肉制品缺少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每一位消费者都有缺少的情况,更不能证明 从199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每日所售肉制品都缺斤少两。被告1996年10月28日的检查只能证明原告有违反计量管量的行为,而不能证明有违法所得952.03元的事实。因而被告没收违法所得952.03元的处罚是违法的。

第二,被告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中是出于自愿,但被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少主要证据,若允许原告撤诉,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从而继续 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的。因而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法院应当裁定不准撤诉。

3.裁定不准撤诉后,应当继续审理,依法裁判。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应通知原告继 续能加诉讼,参加开庭审,发受法院的裁判。倘若原告拒绝出庭怎么办?《行政诉讼法》第 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 原告不准撤诉的案件,若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就不能视为撤诉,因为法院已裁定不 准撤诉,要对案件审理后依法裁判。若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又无正当理由,这如同 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一样,可以缺席判决。

[小结]是否准予原告撤诉,由法院裁定;若法院裁定不准撒诉,应继续审理,依法裁判。

 

案例7.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案情]某市伤残军人陆某自1989年因公受伤退伍之后,一直享受二等甲级残废的抚恤待 遇。陆某与其老母亲相依为命,过着极其艰难的生活,除了市民政局按月发给他一点抚恤金外, 几乎没有别的固定经济收入。因此1993年年初陆某向市民政局申请安排其在民政局下辖的 福利企业工作。不幸的是,1993年6月的一天,陆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压伤,造成左手四指粉碎性骨折,不得不做切除手术。这对于陆某来说真是雪上加霜,他根本无法再去工作,生 活更加艰难。1993年8月8日,陆某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市民政局对其情况做进一步 调查以及向上一级民政局报告以更换原二等甲级伤残证为一等丙级伤残证。市民政局接到陆 某的申请后未作任何正式答复,陆某的申请如石沉大海。直到1994年7月,距事故发生1年 之后,陆某在他人指点下,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市民政局履行其职、责, 更换残废证,并补发自1993年8月以来的1年之后,陆某在他指点下,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市民政局履行其职责,更换残废证,并补发自1993年8月以来的1 年的抚恤金增加额。

[问题]1.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的种类有哪些?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下?

2.本案中法院应做何判决?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撒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政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 权的;e.滥用职权的。

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本案中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被告某市民政:国家设立的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抚恤优待工作。抚恤优待工作是指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参战民兵等因战因公致伤致残或死亡者,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抚恤。抚恤金是国家 对因战因公死亡者的家属和残伤者给予的必要的生活帮助。某市民政局具有换发残废证和发 放抚恤金的法定职责,但当陆某不幸再次因公伤而不得不依法申请换发残废证时,市民政局却 对陆某的合理合法的申请迟迟不作答复,拖延履行职责,造成陆某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所以法 院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市民政局应作出履行判决,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 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补发陆某1年的抚恤金增加额。

[小结]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案例8.二审期间被告不能改变其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某市北市区公安分局1995年7月26日作出治安裁决,认定古某1995年7月16 日在某饭店与顾客唐某发生口角,古某用右拳猛击唐某的头部数下后,被人拉开。后经医生诊 断,唐的左面部有4×6和4×5皮下软组织挫伤两处。据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 条第(1)项的规定,北市区公安分局决定给予古某拘留10目的处罚。古某认为,该裁决处罚太 重,显失公正,于同年7月30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8月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 持了原处罚决定。古某仍不服,依法向北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市区公安分局的治安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但处罚畸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将拘留10日改为罚款100元。 古某仍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北市区公安分局决定将拘留10日的处罚改为警告处罚。古某遂向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古某撤回上诉。经继续审理后,判决 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题]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北市区公安分局能否改变其作出的原治安裁决?

[答案与分析]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北市区公安分局不得改变其所作的原治安处罚裁决,也 就是不得将对古某拘留10日的处罚改为警告处罚。因为:

(1)《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可以改变 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是指一审宣判前,而不指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 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北市区公安分局将对古某的10日拘留处罚在二审期间改为警告处罚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古某撤回上诉,继续审理此案是正确的。

(2)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审判的对象是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一审法院北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把对古某拘留10天的,处罚改 为100元罚款的判决。如果在二审期间允许北市区公安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将使一审审 判对象不复存在,使一审判决失去根据,徒有虚名,从而使二审的审判对象消失,二审就没有必要进行,使整个诉讼过程陷于两难境地,行政诉讼无法展开。规定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 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完整性和顺利进行,也利于防止行政机关逃避司 法监督。

[小结]在一审宣判前,被告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可申请撒 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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