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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德福学校过渡期的法律身份的简单探讨

(2015-11-03 11:05:26)
标签:

股票

分类: 个人原创

目前国内的华德福学校大多都没有正式的办学资质,其原因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从法律上说学校的合法性不具备,就是非法办学的状态,教师没有法律保护,学生没有学籍,同时抗风险性差,任何风吹草动都有可能让学校被关闭。另外,没有法律实体的保护和法人资格,对外洽谈时也非常被动,签署合同都使用自然人名义,无法接受正规渠道的捐赠资金,等等一系列隐患不可避免。对于学校成立之时的几个教师和几个孩子来说,当时很可能没条件申办民办学校的资质,可以缓一缓再说,但发展几年后这一问题就无法回避了,甚至严重阻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在申办民办学校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过渡的办法,给予学校一个法人身份,保障学校某种程度上的合法性,不影响学校中短期的发展,探讨这一模式即本文的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必须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法律上我国的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因此对于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通常为教育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组织),这样的法律定位最准确,同时也符合华德福学校的非营利传统。因此即便短期内没有申办学校的条件,也可以注册一个民非组织(如某协会)来给学校一个临时的法人身份,现阶段没有正式资质的时候过渡办法。老师的薪资关系、学费收入等都由民非组织负责。

这里不讨论华德福学校走公办路线的利弊,也不谈盈利性华德福学校的运营方式。

因为是非营利性质,可以接受外部捐赠(捐赠只能捐赠给非盈利机构)。同时有法人身份可以与其它学校合作办学。其目的是为了尽量保护学校的独立性合法性,消除运营风险。

风险: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造成民非组织的法律地位较弱。民办非营利学校筹建时出资人的不能分红,但可以带法定利息返还出资。法律规定非营利学校运营终止时资产不得私分,必须投入其它公益事业,因此出资人有较大的风险(现实中基本可控)。

 

华德福学校最佳的法律形式即非营利民办学校,在没有申办到正式的民办学校资质的情况下,上文建议注册一个相同法律地位的民非组织来过渡,这样可以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学校的财务运作,自身临时发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牵扯到购地、建校舍等大量资金需求,在学校自身累积不足以满足这一需求的时候,必须引入外来资金支持学校的扩建和新生,在这种情况下,民非组织的法律弊端不容忽视,法人地位弱、法律身份不对等,这时又必须引入其它的法律实体来保障学校的长远发展,以下讨论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成立的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在华德福学校自身资金不足以承担购地、建校舍的情况下,成立投资公司来支持学校的发展,此为成立目的;经过一段时期后,当投资公司的出资已经足额返还时,可以考虑把增值资产一次性赠与学校并关闭公司,此为结束条件(仅是理论性的设想)。

投资公司负责筹资、购地、建校舍等大量资金的支出。可以下设民非组织(非营利学校)。下设的目的是从法律上将投资公司和民非组织(学校)的关系结合起来,保护出资人利益,防止出资人出资后学校却不租赁投资公司兴建的校舍,造成出资人的利益损失,毕竟出资人当初的出资目的也是为了支援学校的长期发展。

对于投资公司用于购地、建房的资金使用,可以租赁的方式将校舍、场地出租给民非组织(学校),作为承租方的民非组织以每年运营盈余分期返还,返还时注意可以在开始的一两年学校资金紧张的时候可以不予返还,等学校资金充足的时候再陆续返还,同时可以包含不高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利息,所以称为准盈利(微盈利)。

或者采用借款的形式把资金借给民非组织,由民非组织负责购地建房,再在适当的时候陆续给投资公司归还资金。购地建房需要专职专业的管理人员,这是民非组织(学校)承担这类项目的弊端。

以上两种购地建校的形式还要讨论如何保护学校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出资人资金的安全。

投资公司有经营的风险,因此民非组织(学校)即使有部分节余资金也不建议投入到投资公司中去,避免长期的利益纠葛产生不必要的摩擦。另外如果发生投资公司破产的情况,因为学校是资金接收方,因此影响不大。投资公司依托学校的租金(还款)返还给出资人,学校没有投资公司经营的风险。

风险:学校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意租赁投资公司兴建的校舍,造成出资人的利益损失。学校自身发展不善,长期亏损,无法支付租金,造成出资人的利益损失。


为避免出现上面提到的学校发展困境,按期偿还投资公司出资人出资,可以考虑以学校为核心大力发展附加产业,以营利保障投资公司的正常维持和学校的长远发展。其盈利刚好与学校的租金互补,在学校发展初期租金不足时优先返还投资出资人,在后期直接支持学校的正常发展。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附加产业的形态这里不做具体研究,要注意发展的前提是学校自身逐步壮大。

当学校自身具备民办学校的法人身份时,投资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可以划归学校下设的一个部门或小组。

投资公司如何把握盈利非营利的平衡是其中的关键。盈利的事情容易变得不可控,过多的盈利可能会对华德福学校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华德福学校长远发展。


投资公司和民非组织也可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身份,即不是下设关系。同时为保障出资人出资安全,投资公司的董事与民非组织的理事最好是同一批人,这样一个核心小组的决策就能在两个法律实体中保持一致。

参照国外华德福学校的组织架构,一般都有一个董事会(理事会)作为职能机构主管校务,而为了适应我国国情而提出的解决方案中,投资公司董事会如果作为这一职能机构,恐怕会影响民非组织(学校)的独立性;如果民非组织(学校)的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话,其决策可能会影响投资公司的资金安全。

为了保护华德福学校的纯正性,同时保障出资人资金安全,可以安排是董事会的成员也同时是理事会的成员,即同一批决策人员决策投资公司和学校两个法律实体的管理。

这又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理事会的成员不一定具有足够的资金以担任投资公司的股东,这实际是一个不是公司股东能否担任公司董事的法律问题,依据公司法,比较准确的解释是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出资可以被聘任担任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不可以,但可以少量出资获得股东身份后再担任董事。

例如在投资公司董事会中,代表出资人利益的董事占3-4成,代表民非组织(学校老师)利益的董事占2-3人成,其它董事可以选择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以此董事会来决策华德福学校的健康发展。当然这一小组的成员也要同时担任民非组织的理事。


 不同于国外华德福学校的发展,我国的国情造成了华德福学校发展的困境,无奈之下才采取这种迂回的策略以保护学校的发展。作为一种非营利的公益性学校组织,华德福学校的发展在没有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需要从民间吸收资本办学,其带有一定的脆弱性和复杂性,因此要重视通过现有法律进行自我保护,避免办学风险。

以上提出的组织构架形式,原则上既要保护学校的独立性,也要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转化学校的经营风险,并且最大程度的考虑创造一个资金良性循环的机制,支持学校健康发展。

  

(本文内容从法律角度讲并非充分严谨,只作为分析研究的依据。因为各地华德福学校发展的多样性,只做参考及开拓思路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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