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把法律聚焦到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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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百度文库版权运营模式杂谈 |
分类: 著作权及邻接权 |
首先得研究百度文库这种服务的特点及相应的服务规则。然后再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评价。
1.百度文库的特点
百度文库在开创时,其服务非常简单,就是百度向其注册用户提供网络空间,用以上传和分享文档。上传用户可以对于分享的文档设定财富值,也就是说他人若下载(实质是复制)该文档需要向该上传用户支付一定的财富值。这里的财富值就是这种特定交易市场的“货币”。
目前,百度文库的内容不但来源于注册用户,还来源于百度购买的版权、与百度存在合作和利益交换的第三方内容提供商(比如出版机构、作品作者)。其服务也不仅在于帮助注册用户之间分享内容,还包括版权运营产业链的构建,即向注册用户提供内容来营利。
另外从百度文库注册协议的内容来看,百度利用格式条款获取了针对注册用户提供的作品的广泛的著作权权利(比如免费、非独占的使用权和再许可的权利,修改复制发行等),为其日后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版权运营作铺垫。虽然得利于用户上传内容,但是百度在其上传规范中已经暗示,尽管百度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进行事先审查,但不是针对版权采取的事先的审查机制。
从其平台本身来看,盈利模式的主要表现在于:第一,在右下角以合作机构的名义对第三方进行了宣传,第二,其中的百度阅读采取了类似小说阅读网的收费阅读模式。第三,文库合作和百度阅读开放平台在吸引更多的内容提供商(比如出版社、作品的作者),以向百度文库提供更多的作品维持和扩大其经营模式。
除此以外,尚没有第三方广告及其它利益输入的渠道。
另外百度文库带来的其它方面最主要的客观结果是吸纳其它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站流量,萎缩同类网站,打击竞争对手。百度的考量在于占领内容零售终端,为其开展的针对数字作品的电子商务铺路。
具体深入来看,在百度文库的首页顶部对文档的分类有:教育专区、PPT专区、专业文献、应用文书、文库合作、百度阅读、阅读开放平台等专区,首页底部有更细致的分类。一些文档还会被列入首页的“热门阅读区”。
2.相应的法律评价
百度在百度文库服务中的主要法律角色是空间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
百度向注册用户提供了文档分享的网络空间和条件,百度的行为主要处于作品版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百度面临的最大侵权责难是其空间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即百度是不是一个纯粹的中立的空间服务提供商?如果是,它将免于因版权侵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它将不能援引空间服务提供商的免责条款,不能进入避风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免责条件: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结合上述对百度文库的特点观察,不难得知百度文库符合免责条件第一项、第二项。但是第三项至第五项却难以成立,至少不能如同第一项和第二项那样令人信服地确认符合。
因为,
第一,百度对作品进行了分类,其中即包括教科文卫方面的专业文献。而这些文献的作者和著作权人鉴于其利益机制,几无可能将其作品免费上传至百度文库,同时还须向百度让渡广泛的著作权权利。百度文库上面的专业文献侵犯版权的情形显然非常明显。从量上看,专业文献数量为13592163,而百度文库总量为29327250,也就是说专业文献占据了46.3%的比例。但百度并未采取任何的事先版权审查机制,其商业模式的违法性昭昭。这是第三项的不符合。
而且百度事先的版权侵权处理机制也被多位作家指责为敷衍失效。
第二,百度文库在首页以合作机构的名义宣传了第三方,在现代商业社会及市场实践,很难说这不是利益交换行为,也就是说百度从用户上传作品中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另外,百度文库通过百度文库协议获取了针对注册用户提供的作品的广泛的著作权权利(比如免费、非独占的使用权和再许可的权利,修改复制发行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也可以说是直接经济利益。所以第四项也不符合。
第三,在去年的作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名起诉百度的案例中,显示了百度事后版权侵权处理的机制被评为驼鸟战术,几近失效,也就是百度很难说是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这是第五项的不符合。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在个案中对百度是否符合上述免责条件进行评价,但是其整体商业模式的调查及法律测评显然会从侧面证明百度的动机及侵权恶意,继而影响到法官的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