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公共关系评论之二:长沙二院公共沟通的盲区
(2014-06-18 17: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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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长沙二院作为强势的一方,有过错。只有实事求是、心怀诚信、勇于承担自身的责任、照顾弱者同时也是受害人的关切,才能从根本上顺利解决问题,才不会有不良后果出现。这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叫做“无咎”。
处理问题,不应过分看重和追求眼前的利益得失。而应该看得更远。追求的是“无咎”的结果。
长沙二院公共沟通的盲区
集资诈骗人曾成杰犯罪,被法律判处死刑,并于2013年7月12日执行死刑。同日,曾成杰之女曾珊发布个人微博,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未能和家属见上最后一面。
这是一条相当严重的信息,关涉到法律的尊严,关涉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被践踏。司法主体长沙二院应启动应急机制,将信息回复等传播活动,统一到应急办公室,并在第一时间发出这样的回复:“您所披露的情况非常重要,我们高度重视,现已展开调查,并随时将真实情况向您和社会公布。”
可惜不是这样!7月13日下午5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个回复,没有说清楚事实到底是怎样,却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借口,为自己开脱,遭到社会及法律人士广泛质疑和不满。长沙二院应马上意识到舆论危机已经到来,必须尽快公布事实情况。如果事实证实长沙二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剥夺死刑犯“最后见面权”的问题,那么二院就应该立即承认错误,并向死刑犯家属及社会道歉,以便为化解危机创造必要的舆论条件。
可惜还不是这样!长沙二院第二条微博称,法院在验明正身时告知曾成杰有权会见亲属,但他没有提出此要求。如果这个回复能伴有可信的证据,也可将就平息一部分舆论,但没有证据支持二院的说法。因此曾珊“死无对证”的驳斥,必然获得社会舆论的广泛认同。长沙二院化解舆论危机的社会空间,进一步缩小了。
这时,长沙二院唯一正确的做法是毫不迟疑地公布调查真相,如果确实没有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好死刑犯人的“最后见面权”,那就应该诚恳地承认错误,向其家属道歉,并与其家属联系商谈相关补偿等事宜,同时向社会保证信息公开,尊重、履行社会知情权,保证司法公正。
可惜更不是这样!长沙二院第三次发微博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这条微博还是没有提供人们最为关心的事实情况,却说要求一线工作人员“不再犯类似错误”,是什么错误呢?是强词夺理,还是编造谎言,亦或是自作主张,“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长沙二院面对网上舆论要什么样的“淡定”呢?不理吗?这是社会对其官方回复的必然解读。显然,这样的解读,只能进一步恶化长沙二院的社会形象,从而恶化人们对法律及司法公正的信任。
在信息社会,政府组织、企业团体因其掌握社会管理权和稀缺资源,其行为,随时可能遭到社会质疑。组织通过有效的公共沟通,满足社会知情权要求,保证社会和谐运转,这是组织应有的能力,应尽的义务。公共沟通的基础是事实,实事求是。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作风、语言,任何公共沟通,都会演变为一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舆论风暴。长沙二院的公共沟通,开始回避事实,继而回避事实,最终回避事实,事实成了二院真正的盲区。
一个组织,不顾事实,回避事实,这个组织的公共形象会怎么样呢?其所希望拥有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实际上给它的形象定位,能一致吗?这是上述分析应引出的深思,恳望天下“二院”,以“二”为鉴,勿蹈“二”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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