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

数字经济产业是近年来深圳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2021年深圳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总量和占全市GDP比重都位居全国第一。据了解,《条例》立足深圳产业发展实际,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促进为主线,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服务进行制度设计。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筑牢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基石,《条例》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厘清了数字基础设施的范围,提出统筹推进信息、融合、创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条例》指出,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在未来网络、高端软件等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应当建立科学、专业、高效的管理模式,并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化建设。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电力接引以及设施保护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探索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本设立市、区两级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通过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条例》提出,加快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并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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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
第三条 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应当遵循创新驱动、集聚发展、应用牵引、开放合作、安全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产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部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市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字经济产业促进相关职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数字经济产业与本行业的融合发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第九条
(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
(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多功能智能杆等综合性智能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成后交由运营主体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二条
鼓励面向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算力资源与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台,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标准,统筹指引全市数据中心节能评估和升级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标准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利用数字技术,建设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和全市统一的智能物联感知平台,实时采集、处理和传输各领域感知信息,共同建设精准映射、虚实交互的数字孪生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各类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合作,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数据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中介等服务机构合作,形成包括权益确认、信息披露、资产评估、交易清结算、担保、争议解决等业务的综合数据交易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与企业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应当建立科学、专业、高效的管理模式,并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发展,强化其对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智慧园区,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开展数据共享,提升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智慧化服务水平。鼓励智慧园区系统开发服务商、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智慧园区建设和管理标准,建设全程感知的一体化智慧园区管理平台,构建智慧示范园区。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为市场主体开放应用场景。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围绕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务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应用场景设计征集活动,推动城市共建共治。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