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的重点法律问题
(2020-08-06 09:57:35)一、员工持股方案的审批
根据“4号文”的规定,员工持股方案需要报经有权机构批准,具体要求为:(1)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2)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3)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4)地方国有企业,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二、员工持股与进场交易
三、预留股的设置与处理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但是对于预留股究竟如何设置、由谁持有、是否需要实缴等问题,“133号文”均未予以明确规定。
1、预留股比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对于非上市的国有企业,目前尚无对预留股比例进行限制的相关规定,仅需符合“133号文”中所要求的“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即可。如在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案例中,预留的股权达20.36 %。
2、预留股的持有
预留股的目的是用于未来的激励,因此,在员工持股开展时只能以代持方式进行。基于持股主体的不同,预留股的持股方式可分为大股东代持、投资者代持、持股平台代持以及员工代持四种情形。
在当下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通常采取持股平台的管理公司代持的方式持有预留股。
3、预留股的出资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133号文”并未强制要求员工出资必须一次性实缴到位,而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约定。
在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案例中,在员工全部认缴出资的3333万元中,只有618.28万元由现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认购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缴付到位,其余2714.72万元即20.36 %的股权为预留股权池,其最后出资缴付期限为2022年6月22日。
四、持股平台的选择与设置
员工持股可由员工自己直接持股,也可以采取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的方式持股。
在持股平台的具体搭建模式上,如果公司拟参与持股的员工超过50人,我们建议设立多个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对于每个持股平台,其普通合伙人均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担任,持股员工则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如作为管理公司股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离职或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其应当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退出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