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中的重点问题
(2020-06-03 11:36:11)
股份公司相对于有限公司有着更为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现代企业制度。其通过优化企业的资产和业务结构,可以提供运营效率,同时企业在经营当中更加规范,较好地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
上市对于一个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公开发行上市或挂牌发行股票。那么如果一家公司有志于上市,就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公司。
一、股份制改造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改应满足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净资产折股
《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在这里需要关注的是“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意思是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可以低于公司净资产额。那么余下的净资产额作何处理呢?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公司改制时未折合为注册资本的净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三、股改是否需要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变更的过程中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就涉及到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非货币形式的出资都应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净资产折股的,一定要对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企业未来顺利挂牌/上市扫清障碍。
四、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纳税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五、以房产、土地增资的税负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第一条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