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儿女有恩”以及“养儿防老”是落后观念吗?
(2016-07-03 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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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谈 |
本文首发于人文经济学会微信公众号2016-07-03
何亚福
6月27日人文经济学会微信公号发表了冯学荣先生的文章《哪些亲子关系落后于现代经济观念》(以下简称“冯文”),共列出了十种“落后观念”。老实说,对于冯文所列出的后面八种“落后观念”,我也认为确实是落后观念;但对于前面两种所谓的“落后观念”,我不同意冯文的观点。
冯文列出的“落后观念之一”是:“父母对儿女有养育之恩”。理由是:“它在逻辑上有这么一个瑕疵:其实我们的儿女并没有要求我们将TA带到这个世界,我们做父母的都是在未经儿女同意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将儿女带到这个世界的”。
关于父母在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之前,是否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我已在《人口危局》第10章中分两种情况讨论过:
第一种情况,对于相信轮回转世的人来说,一个人的投胎,是这个人的业力以及前世与父母的因缘相结合的结果。如果孩子与父母没有前世的因缘,那么是不可能投胎成功的。
第二种情况,对于不相信轮回转世的人来说,一个婴儿是否应该出生,父母并不需要征求婴儿的意见,也不可能征求婴儿的意见。假如父母必须征求婴儿的同意之后才能把婴儿生下来,恐怕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出生。
针对“未经同意、擅作主张”这种论调,我想讲一个故事:有一天,甲先生走在街上,突然中风昏倒,不省人事。一位路人乙打120急救电话,叫来救护车把甲先生送到附近的医院急救。经过医生抢救,甲先生苏醒了,他对医生说:“路人乙未经我的同意,擅作主张打120急救电话,因此急救费用应该由路人乙支付!”显然,甲先生这种态度,助长了“见死不救”的社会风气。
那么,“父母对儿女有养育之恩”是不是落后观念呢?下面我再讲一个故事(我在很多年前就在一本杂志上看过这个故事,但现在忘记了出处):有一天,一位十几岁的女孩和母亲吵架,赌气离家出走,在外逛了一天。直到肚子很饿了,她才来到一家饭店,吃完饭之后,才发现忘记带钱了。饭店老板问明情况后,免收她的饭钱。女孩感激地对饭店老板说:“你真是好人!不像我妈妈,对我那么绝情。”饭店老板说:“我才免收你一顿饭钱,你就这么感激我,你妈妈免收你十几年饭钱,你不是更应该感激吗?”女孩一听,顿时愣住了!是呀,妈妈辛苦地养育我,我非但没有感激,反而为了一些小事就和她吵架,我真是错了!女孩鼓起勇气,往家的方向走,快到家门时,她看到疲惫、焦急的母亲正在四处张望。妈妈看到女孩时,忙喊:“饭都已经做好,快回去吃,菜都凉了!”此时女孩的眼泪夺眶而出……
讲完故事后,下面从四个角度来谈谈我的观点:
第一,我作为儿子,我认为父母对我有养育之恩,即使我粉身碎骨,也无法报答得了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正如唐朝诗人孟郊的一首诗所说:“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第二,我作为父亲,我养育儿女,并不要求儿女报答我对儿女的养育之恩。
第三,如果有哪位父亲或母亲对自己的儿女说:“父母对儿女有养育之恩”,我并不认为这位父亲或母亲的这种观点是“落后观念”。
第四,如果有哪位儿子或女儿对自己的父母说:“父母对儿女有养育之恩是落后观念”,那么,我认为这位儿子或女儿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道德。
冯文列出的“落后观念之二”是:“养育儿女是为了给自己养老”。理由是:“现在我们已经步入了现代工商业社会,只要是个正常人,我们一般在退休之后都有积蓄,所以依靠儿女养老从经济上而言已经变成一件多余的事,正因为如此,在那些工商业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老人就越是依靠自己的积蓄、房产、养老保险金等养老,而‘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已经显得有点过时了,我们的观念应该要跟得上时代,不要在思想上犯刻舟求剑的错误。”
其实,老人依靠自己的积蓄或养老保险金等养老,仍然是社会化意义上的“养育儿女为自己养老”,本质上仍然是年轻人养老人,只不过不是具体的某个儿女养某个老人,而是众多的儿女养众多的老人罢了。当你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如果创造财富的年轻人比领取养老金的人还少得多的话,那么你的养老金就会大大贬值了!养老金换来的产品和服务是由当时的人创造的,并不是在你缴纳养老金的时候创造的。因此,你可以不依靠自己的儿女来养老,但所有老人则必须依靠所有年轻劳动人口来共同养老。
况且,当你年老生病,卧床不起时,还需要护工来照料你的日常生活。或许你会说:“护工是我花钱雇来的,不是要护工无偿为我服务的。”然而,钱(或钞票)本身并不等于社会财富,用钱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也需要当时的劳动人口提供。如果钱本身就等于社会财富的话,那么一个国家只靠印钞票就能变得富裕起来了!一般来说,产品和服务并不能保存几十年。举例来说,一个年轻人今年生产了一万公斤粮食,但他消费不了这么多粮食,因此他打算把一部分粮食储藏起来,等几十年以后他老了再吃。但几十年后,他储藏的粮食早就变质了。这位年轻人老了之后,他吃的粮食仍然是当时的劳动者生产的,而不是他几十年前储藏起来的粮食。
在此我要说明一点:我自己并不打算靠自己的儿女养老,但我决不会说别人“养育儿女为了给自己养老”是落后观念。中国的《婚姻法》一方面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可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你无权指责别人行使他们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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