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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退还“社会抚养费”

(2013-12-22 20:22:41)
标签:

杂谈

 何亚福

 

最近,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报道层出不穷,下面仅举两例:

12月8日人民网报道: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省邱县龚堡村有5个孩子的村民艾广栋于12月4日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12月9日《新京报》报道:今年7月至今,已有24个省份,依公民申请,陆续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共计200.98亿元。但同时,由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均由县一级计生、财政部门统筹,尚无一省份能够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用途。

 

早在2010年2月,我在人民网E政广场提交了一个E提案《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分析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十分荒谬的,明确提出: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并退还过去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事实上,退还“社会抚养费”是物归原主,是理所当然的。

梁建章和黄文政合写的文章《从河北“超生”父亲自杀说起》也认为:“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完全是颠倒黑白。在传统家庭养老中,父母既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也是将来享受孩子赡养的受益者。在社会养老下,父母仅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但孩子将来支撑的却是整个养老体系,受益的是全社会。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既违背经济规律,也违反道义原则,因为多生的父母以自己的付出给社会贡献了更多的养老体系的支撑者,但却因此受到惩罚,这是何等荒唐?”

 

虽然现在仍然有一些计生支持者认为向“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合理的,但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不合理的,应该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然而,有一些人虽然主张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反对退还以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例如,网友阿蚌说:“有人提出应返还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我不赞同。一、这笔款项已不知去向,如由财政返还,则是由全体纳税人替错误政策买单,不可取;二、由计生人员买单也不可取,他们大多也是被迫执行政策的;三、征收账目多无存档,已不可查清。”下面分析阿蚌的三个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第一,按照阿蚌的理由,可以取消国家赔偿了,因为国家赔偿也是由全体纳税人买单。但问题是: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政府行为,政府做错了理应由政府赔偿。除非阿蚌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的。

 

第二,如果计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后,没有贪污,如实上缴财政部门,那么就不需要计生人员退还;但如果计生人员贪污了“社会抚养费”,就应该由计生人员退还。

 

第三,现在有很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夫妇都保存有收据,首先应退还保存有收据的夫妇的“社会抚养费”。

 

有人认为,现在还没有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谈论退还“社会抚养费”是不是太早了?按照这种逻辑,现在还没有全面放开二胎,谈论停止计划生育是不是太早了?当然不是这样,因为我们应该明确提出我们的主张,坚持说我们认为是正确的话。如果等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提出退还“社会抚养费”,会给人一种“得寸进尺”的感觉。

 

还有人担心,提出退还“社会抚养费”,会不会让决策层有顾虑而不敢停止计划生育?其实即使我们不提出退还“社会抚养费”,决策层也知道停止计划生育后,肯定会出现计生受害者要求赔偿的问题。我们即使不提出退还“社会抚养费”,停止计划生育后,那些被强制堕胎、强制结扎的夫妇也会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越迟停止计划生育,计生受害者越多,越难缮后;尽早停止计划生育,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计生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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