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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值得提倡吗?
文/清舞幽梦
盼了整整三年,14岁的女儿申芳终于被陕西省民政厅追认为革命烈士,当那面“光荣烈属”的牌子挂上自家门牌右上角的时候,申芳的父母亲流下了激动地泪水。
这份迟到的荣誉,让申芳的父母感到难过,因为这一天离女儿离开人世已经足足过去三年零三个月了。
这份崇高的荣誉,让申芳的父母感到欣慰,因为申芳是建国以来,高陵县唯一一个在和平年代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
申芳的父母亲看着这面牌子,思绪不由得回到三年前。
2009年4月17日下午,因为刚刚参加完期末考试,邻村一同学来找申芳和同村的小美、小强玩。傍晚,在他们三人送完同学返家途经村西南口的泾惠渠小桥时,小美骑车拐弯不慎摔倒,跌落至两米多深的水中。申芳看到小美一下被冲出好几米,当即毫不犹豫的跳入水中,小强也随之跳下,然而因为水流湍急,三人被大水冲散了,后来小强被村人救起,小美和申芳被找到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呼吸。
为了营救落水的同学,申芳献出了自己年仅14岁的生命。申芳的爸爸申玉平曾经是一名军人,他认为女儿的行为是毫无争议的见义勇为,然而,政府部门却声称:不能认定见义勇为个人,因为申芳是未成年人,我们不主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这个解释让申玉平不能接受,不主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个无可厚非,但是自己女儿已经有了见义勇为的事实,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呢?看到女儿光秃秃的坟头,这无名没分的,他们不知道怎么和女儿交代,申玉平夫妻俩留下伤心的泪水。
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但是,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是和危险紧紧相连的,一个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即使情况再危急,也要三思而后行,成年人尚且如此,何况是未成年人呢?
1988年3月13日,四川省石棉县的海子山突然发生山林大火,石棉中学初中学生赖宁奋勇救火,始终不肯撤退,最后牺牲在火场里。
2000年3月13日,广东廉江13岁的黎汝荣和9岁的黎月荣为救一个落水同学,双双死亡。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未成年人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缺乏最基本的体力和技能,对危险更是缺乏预见力和判断力,所以对于成年人,社会的主流意见是先保证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刻意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和敢于斗争,因此,在一些学校,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有关见义勇为的条款已经被删掉了,各级政府也达成共识——不主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政府部门对申芳的行为经最后的研究定为——革命烈士,这不仅是对申芳这一义举的肯定,也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然而,很多民众对政府的举措相当不理解,因为,在他们眼里,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的子孙,应该从小就学习见义勇为的教育,不然的话,当见义勇为从日常行为规范中消除的时候,那么我们的孩子长大以后谁还会去见义勇为呢?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们这一代就会消失贻尽。
据山东省教育厅通知,2014年起,除调整的奥赛类、科技竞赛类、体育特长生类外,7类考生可继续享受高考加(降)分。其中,获得省见义勇为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
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是十分危险的事,教育部规定:救灾抢险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我们需要培养孩子见义勇为的美德,但是我们不主张孩子见义勇为,更不能用类似高考加分式的方式去诱惑孩子们见义勇为,教育也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因为对每一个人而言,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
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的审视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从教育的角度启发诱导他们在危机到来的时候,首先要学会自救,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在危难中敢于自救,可以做到临危不乱,这本身就是一种英雄的体现。试想想,当歹徒手持凶器正在行凶,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看到了,不是打电话报警,而是奋不顾身的冲上前去,最后倒在血泊中,我想,这种场面的出现,没有一个人是欣慰的,就是出现千千万万个类似的英雄,也只会让人觉得悲哀。
所以,我们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主张这种无谓的、没有必要的牺牲,对于未成年人,应该以保护自身安全为出发点,遇到坏人坏事,应该先向警方报警,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参与到维护社会秩序中去,只有小时候“见义智为”,长大了才会“见义勇为”,这也是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