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贤军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这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古代,就有不少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令。
我国最早的敬老法令是西汉的“王杖法”。1959年在甘肃省武威县出土了《王杖诏书令》竹简:对70岁以上的老人,由朝廷授予一种顶端雕有斑鸠形象的特制手杖——“王杖”。持有“王杖”的人,享有各种社会优待,例如,其社会地位相当于年俸“六百石”的地方小官吏。侮辱或殴打这些老人的官民,要以大逆不道的罪名被斩首。同时,对于无亲属、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确的照顾规定。据考证,这些法律条文是从西汉宣帝到东汉明帝130余年间,几经修改、补充而明确起来的。
东汉时期出台过“优惠法”。该法令规定,每逢朝廷大典,都要组成20多人的慰问团,代表皇上慰问70岁以上的老人,给他们发米、肉、酒、丝等物,并免租税,给予无息贷款。同时,还督促地方官员抚慰老人,并将此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项内容。
唐代的“饮酒礼”规定,除了定期发给80岁以上老人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帛作为养老金外,每年腊月,由官府出资举办酒宴,聚集乡里的老人行饮酒礼,
“使人知尊老养老之礼”。对于那些不尊敬老人的人,将依法严惩。
明朝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养老令》规定:对于80岁以上、贫穷无产业的老人,每月发给米5斗、肉5斤、酒3斗;9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加发帛一匹,絮一斤。凡士绅满80岁者,赐爵里士;90岁以上者,赐爵里士,免除一切徭役,享受“与县官均礼”的政治待遇。朱元璋在1386年的重阳节颁布了“养老之政”。该法令规定:凡80岁以上、一生为人正派、乡里乡亲们共同称善的老年人,每月供给大米5斗、肉5斤;凡90岁以上的老人,朝廷供给的生活品与县官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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