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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态的评价,首先在官民关系。在现代社会之前,官员的坊间称谓是“父母官”,威权甚或独裁是其本质;及乎今日,无论政体如何,执政者均多以“公仆”而自称之。这样的称谓,代表了一种执政理念的转变,它意味着公民才是社会的主人,他们纳税并聘请官员代为服务。但“公仆”称谓是否名实相符,则大有考究余地,有时候,它仅仅只是一种言辞的游戏而已。如从法律视角切入,则民告官渠道是否畅通,是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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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代表着立法层面规制官员从“父母官”到“公仆”的一次努力。这是行诉法第一次修改,24年前它的出台,预示着一种划时代的法律理念变更:执政官员并非“真理”与“正确”的代表,他们可能出错、滥权和贪腐,公民可以从法律渠道寻求救济,以纠行政之偏。
对官员的制衡主要有三种路径,一种是政治上的,可通过行政考核、选举等程序完成,另一种是舆论上的,即将暗箱公开,诉诸民意压力,还有一种就是法律上的,通过立法和司法,达成对行政滥权者的惩戒。
24年前,虽然开启了中国大陆“民告官”的大门,但门缝狭窄,能挤入者比例既低(法院动辄不予立案),庭内主事法官且难独立公正(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即便侥幸胜诉,也通常只是拿到一纸具文而已(执行难,滥权公仆未受惩戒)。维权者成本高企,几乎是被道义或愤懑不平之气推动着,完成一次于己得不偿失的实践行诉法征途;其结果,却又时常让其对所谓“依法治国”失去信心。
从媒体报道的行诉法修正草案可以看出,立法者有令民告官大门通畅的努力。针对“立案难”,有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力等12种情形,法院应该受理;立不上案者,有相应救济渠道。
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修正草案也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似乎并无新意,如何避免事实上的干预,还需有其他制度安排和制衡途径才可完成。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空前严格到可以拘留的地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将此作为一个亮点特别提出。立法机关针对执行难,祭出了重典。但问题是,如果以前连明令禁止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都不能贯彻,现在又如何能保证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新规得以执行?问题又打回到前面去。
道理其实至简,这社会上诸多的乱源,其实都和行政层面的失序有关。或者是滥权,或者是渎职不作为。后者的危害相对隐性,但影响同样深远。我的一个朋友,近来在河北最靠近北京的燕郊开发区组织武术队维权,对抗殴打业主的小区“黑物业”,上了媒体头条。我写作该文时,燕郊的业主又上街堵路维权。这是每年都会发生多起的事件,北京媒体也报道过。举一个例子,当地新源供热公司冬季供暖达不到18度,虽然行政机关有明文规定要求退款,但公司不退、主管机关也不管怎么办?无论是“黑社会物业”,还是“黑心供暖公司”,其实都是渎职行政机关促成的结果。
行诉法当然可以在起诉渎职等问题上起到作用,刑法其实同样应予发力;从渎职罪被提起公诉的比例过低亦可看出,很多问题并不仅出于立法上。
很显然,重建官民关系,需要政治、舆论和法律多管齐下,很难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但立法层面的技术设计,仍能改观民告官的现状,并有助于社会和谐和所谓“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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