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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旅游与社会 |
原载《中国旅游报》20151123
最新的知名案例发生在今年10月1日,四川某大学女生小雪(化名)在稻城亚丁走失。10月2日,该景区接到报警电话后,展开了连续5天的大规模搜救。这个案例区别于以往的类似事件引发热议的原因,是因为稻城亚丁是四川省内唯一实施有偿救援的景区,它曾在施救前对涉险者提出将收取2万元的救援费。对此负责人解释,亚丁被开发为旅游区的范围不到300平方公里,在旅游区内的搜救都是免费的,但整个亚丁景区的范围有1457平方公里,所谓的2万元搜救费,是针对非旅游区范围的,而且基本上是以成本定的价。根据他们查询到的监控视频、手机信号定位等信息,小雪最后出现的位置早已远离了旅游区范围。然而事实是,在救援的黄金时期,景区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进行了搜救,“救人是第一位的”,最终也没有对小雪的亲属收取救援费。 全国首例有偿救援制度是怎么出现的呢?亚丁官方称,每年驴友涉险的事件时有发生,最开始都是对其进行无偿救援,但每年大额的救援费用让景区管理局感受到压力。收费措施可以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并以此警示一些非法穿越者。 这次事件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该政府买单,因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能,驴友作为纳税公民依法享有被政府救护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因驴友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或违规行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加重了公共负担,浪费了社会资源,收费做法合情合理。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救援者是否可以要求被救驴友支付救援成本呢?也就是焦点所在——驴友涉险,究竟该谁买单呢? 目前,我国旅游应急救援的实际主体主要是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和民间救援队,它们是如何看待施救费用的呢? 民间救援队实施的旅游紧急救援在实际运行中大多免费。然而,虽然公益性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上并未禁止救援队要求被救者支付救援成本费用。救援队的救援行为属于法律理论中的“好意施惠”行为,虽然我国对此尚无具体规定,但救援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关系(驴友聘请救援队对自己实施救援的)或公平原则向被救者主张施救成本费用。 地方政府相关机构的旅游紧急救援现阶段扮演着主体角色,免费施救也是普遍现象。在笔者看来,旅游景区经营毕竟已经主要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旅游者无重大过错或违规行为,在景区内发生的政府施救成本当然应由景区或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但需要警惕的是,个别旅游者特别是一些驴友已经从“探险”走向“冒险”的畸形转变。探险旅游是有门槛的,每个有意做驴友的人,对自己的野外生存能力、身体素质、专业知识、目的地信息,都应该有充分的认识,要有自我负责的精神,避免因为盲目、鲁莽的行动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同时增加社会的负担。 如果驴友确有违规行为,比如超出了正规经营的旅游区范围,政府组织施救后,是否可以要求驴友对施救成本予以补偿呢?《旅游法》第八十二条在规定了“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的同时,也明确了“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就是说,该条款为政府要求违规驴友负担相应的救援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在什么情况下个人需要承担、承担多大比例?据了解《旅游法》尚没有进一步可细化操作的具体规定。 针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当前的财政支出对公民各项权利的福利保障必然有轻重缓急的权衡,旅游权虽然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相比,应该算是一种“奢侈权”,不应过多占用国家税收和社会资源。因此,《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与现实吻合的法理基础。特别是一些驴友不顾景区的劝阻,对“禁止攀爬野山”的告示牌置若罔闻,导致出事的概率攀升。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行为的危险,还不顾自己的安全和社会的利益贸然行之,其后果理所当然应该主要由自己承担。 驴友探险主要分为3个类型,第一类是个人自发性探险行为;第二类是商业性的驴友行为;第三类也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一类,多是驴友自发组队的松散行为。政府有必要把探险旅游、户外运动的营利性组织者、商业机构纳入法律监管体系;而对于非营利性的互助式组织者则应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加强行业引导和规范。 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难改官方救援为主的态势,但在政府支持下加强专业救援、提高救援水平是大势所趋。笔者不主张所谓完全市场化旅游救援的制度设计,一是这种救援需求不旺,二是需求分散,三是救援成本较高,被救援者难以承受。可行的办法,一是可以考虑设置探险旅游险,转移风险;二是可以依法加大对有支付能力的探险者的救援追偿力度;三是大力支持发展专业救援的志愿者队伍。 对于驴友的旅游探险,堵不如疏。政府应该加强对公众的信息传播,使驴友明白仅有冒险精神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避免把“探险”变为“冒险”。不过,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当“探险”成了公众普遍需求的一种旅游方式时,政府就有义务投入更多财力物力,加大对驴友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届时,可以考虑把免费搜救纳入政府的职责范围。毕竟旅游救援是带有社会公益服务性质的行为,旅游从本质上与其他行为一样,不会因为买了保险就不需要国家救援。包括公安、消防在内的政府救援体系,是由纳税人供养的,本就是社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救助生命不能简单计算成本,成本分担或者追偿只是从属的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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