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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旅游与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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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几年来,我国旅游景区在全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总体形势推动下,其开发建设和保护利用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的宏观格局,相当一部分景区存在发展理念滞后、管理能力欠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与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与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旅游者越来越高的旅游需求也不相适应。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社会舆论对于景区问题的混乱认识和非理性的诉求,笔者一直主张对景区实行分类管理,即将全国的景区分为公益型、市场型、混合型三种类型,简要阐释如下:
公益型景区指具有极大的、明显的社会公益价值的“优中选优”的景区,如故宫、黄山、九寨沟、张家界、峨眉山、三峡大坝等,其旅游资源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是自然垄断产品,也是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共同所有的财富。这类景区应免费或较少收费,力争让全民都能够公平共享,避免垄断利润,避免对低收入人群不公正,同时门票方案要向未成年人、学生、学校等重点受教育人群和组织倾斜,以达到最大的社会公益效果。
市场型景区指不依托所在地传统的旅游资源,依靠开发商投入资本、土地、文化创意等旅游发展要素,产生市场价值的“无中生有”的景区,如欢乐谷、迪士尼、环球影城等,其中人造景观、人造娱乐型景区占较大比例。此类景区的旅游资源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和较大的风险性,是纯市场化产品,门票价格决策完全是市场行为,就像美国好莱坞大片一样,让游客“用脚来投票”,门票采用“谁来就向谁收费”的方式,政府不承担额外责任。
混合型景区指依托所在地的森林、一般人文古迹等国有资源,同时也依靠开发商投入资本、土地、文化创意等旅游发展要素,产生市场价值的“平中见奇”的景区。这类景区占中国全部1.5万多个景区中的大多数,其中四川的碧峰峡等景区最为典型。此类景区兼具公益性和市场性,在从旅游资源转化成为旅游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或投资商高成本投入,因此门票定价必须部分考虑公众的利益,同时又要面对供求关系的影响,政府又不能过度干预,一定幅度的价格升降属于正常现象,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管理。
以上所言,是从资源属性、开发建设、成本投入等因素出发,对景区进行的横向分类,有利于形成产权安排清晰、责任归属合理的科学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那么在纵向上,要想对景区,尤其是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管理主体相对复杂的公益型景区实现科学管理,则不能搞“一刀切”,全部设为国家公园永远不可能成为现实。
对此,笔者主张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逐步建立由国家公园、省立公园和城市公园组成的三级公益景区体系,就像“俄罗斯套娃”,一级套一级,共同组成公益景区体系,共同发挥积极作用,增强对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的保护,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一是逐步建立国家公园。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确定推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和过渡期,时间上同步,国家公园试点和国家公园预备清单两种方式并行。即在那些具有不可替代价值、产权为全民所有,未来由中央政府全额或差额补贴并统一管理,实行免票或者低门票价格的景区中,选取几个作为国家公园试点,摸索相关的路径和经验,如四川九寨沟、湖南张家界、安徽黄山、北京长城、山东曲阜的三孔(孔府、孔庙、孔林)等。同时在过渡期内,选取试点之外的100个左右的同类景区,实行“国家公园预备清单”制度,明晰入选景区的产权,正式授权地方政府托管,明晰责权利,执行以“合理成本+合理利润”为原则的门票定价机制,并仿效上市公司按年度公布经过第三方审核的财务数据,将其经济运行情况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兼顾游客、管理者和地方政府等多方利益,最终,在国家公园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过渡期结束后,让预备清单中的景区一次性或分批升级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公园。
二是着重发展省立公园。省立公园借鉴欧美国家的州立公园的理念,实际上是国家公园的缩小版、省级版,通常由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历史古迹或方便人民休闲娱乐而建立,其层次高于城市公园、低于国家公园。其实对于国家公园和省立公园,国外都已有很多成功的样板可供借鉴。例如:美国的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分工明确,国家公园以保护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并在保护的前提下提供全体国民观光机会为目的;而州立公园则主要是为当地居民提供休闲度假场所,允许建设较多的旅游服务设施。州立公园体系的建立既缓解了美国国家公园面临的巨大旅游压力,又满足了地方政府发展旅游、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再比如,澳大利亚有超过500座国家公园,同时也有另一种形式的自然保护区——州立公园和州立森林。这些保护区拥有权属于州政府,区内的规定比国家公园少,多是带有露营地、步行小径和有标志的林间车道的休闲场所。
应该说,目前我国建立省级公园的条件已经具备,比国家公园的条件更为成熟,但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还不可能全国统一、全面铺开,可以先选择一些完成工业化的地区来推行,如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除去那些对全国人民有重大影响的景区,选取一些对全省人民有重要价值的旅游景区进行试点。省立公园既可缓解国家公园面临的巨大旅游压力,又能满足地方政府发展旅游、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由于利益主体相对简单,不用像国家公园那样需要更多考虑地区间平衡等问题,省立公园更加便于操作,也能为国家公园从另外一个路径提供有益经验,因此可以作为重点,率先推行。而省立公园从理论到实践,都落后于国家公园,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三是继续完善城市公园。城市公园是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城市生态系统、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城市居民的休闲需要,提供休息、游览、锻炼、交往,以及举办各种集体文化活动的场所。随着经济发展,各个城市的财政状况显著改善和经营城市的商业模式(客观上也包括土地财政的驱使)成熟,从2002年城市公园免费元年开始,城市公园在我国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尤其是对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来讲,城市公园无论在社会文化、经济、环境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可以继续推广免费或低价的“城市公园”,满足不同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日常必需的休闲、文化、运动、交往等各方面的需求。
总之,在对全国景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设好国家公园、省立公园、城市公园“三级公益景区体系”,特别是率先、重点建设好一批省立公园,才能满足公众对旅游景区的基本需求,实现景区对自身的全面定位,进而形成彼此交融、互为补充的景区纵横管理模式,最终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广大民众的福利与幸福感。
(作者旅游专家、社会学者,中国旅游未来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旅游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