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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自杀事件:群众评议和“民主”有什么关系?

(2016-09-13 13: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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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康乐事件,母亲杨改兰杀子自杀,一家六口先后过世,令人心痛。在调查中,三年前杨家被取消低保资格被视为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 乐县人民政府的通报,“2013年12月份,在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中,经群众评议该户未通过......故核销了该户的农村低保”;杨家也未在随后开展精准 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被列为贫困户,因为“评定贫困户必须由本社社员提名,该户未被提名”。有村干部在接受记者采访中介绍了更多情况:“杨家低保被取消,是村民经过投票、商议的结果,因为杨家人老实,不爱说话,因而人缘不好,低保被分给了其他比杨家境况好得多的家庭。”

http://i.guancha.cn/news/2016/09/13/20160913082912972.jpg

这些消息一经披露就引起热议,舆论场上以往经常针锋相对的两方不约而同的从各自惯有立场出发,将康乐事件的板子打在了“民主评议”、特别是“民主”一词 上。有的观点认为,这说明民主就是会导致民粹、多数人的暴政,不能保证人权;另一些观点认为,这恰恰说明,该搞民主的地方不搞民主,却在不该搞民主的地方搞民主忽悠人,并隐约暗示了要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就必须有“真”民主。

我不同意以上观点。当前我国舆论界讨论一直有宏大化倾向,很多治理中的技术问题、操作问题常常会被拔高到社会、国家以及许多哲学问题上。然而,事实上,讨 论越宏大往往越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农村扶贫工作中的“村民评议”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它的产生与“民主”本身并无直接关系。因而,要想解决问题也不能总 是宏大叙事,而是要从农村治理、扶贫攻坚的实际工作入手。

我长期在全国各地农村做田野调查,这两年也关注着精准扶贫工作。因此,想以康乐事件为引子(本文并不具体探讨康乐事件),具体探讨“群众评议”以及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为什么会有“群众评议”?

从实际工作来看,“群众评议”被引入到农村扶贫工作首先不是出于民主考虑,而是技术因素,即农民收入较难测算的问题。

具体来说,城市居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因而通过是否失业、工资收入多少(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就能较为快捷真实的判定其生活水平以及是否应当享受低保或救 济政策。但是,农村居民收入由多部分构成,其中,种养业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气候以及市场波动),收入波动幅度很大,而且种养业的一部分产出是直 接用作农民自身消费,不进入流通领域,其价值更难以测算;外出务工现在是农村居民更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许多农民工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并且务工地往往在 家乡的千里之外,本地政府难以了解他们确切的务工收入。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扶贫工作中存在比较突出的“收入瞒报”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中国“不露财”的文化传统)。对地方政府来说,扶贫工作 对象很难提供正规的收入证明,他们自己的口述又相当不可信。最终,自由裁量权往往就落到了村委会手中,村委会报谁是贫困户,乡镇政府就认定谁是贫困户。但 是,缺乏群众参与的村委会决策过程常常会成为暗箱操作,拿低保的多是村干部亲戚的情况在一些地区并不少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区将不同形式的“群众评议”引入农村扶贫工作。其目的在于,第一,通过扩大参与和监督,遏制以往少数几个人决策容易产生的暗箱操 作问题。第二,更好地测算农民收入。虽然农民的收入缺乏可信的正规证明,但在一个小社区内,长期共同生活的村民还是能比较真实地了解相互间的收入、特别是 生活水平的。总的来说,“群众评议”以及其他一系列新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提升了扶贫工作的精准性,也为这几年的低保清理整顿工作提供了不少助力。

新的问题

“群众评议”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的一些技术问题,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就是康乐事件中存在的人缘问题。从技术角度来说,基于社区的群众评议虽然有相互间更加了解真实情况的优势,但是小社区也有不可避免的人际关系问题。 在群众评议中,真实的收入情况经过“亲疏远近”的加成,就可能又不真实了。所以,在群众评议引入之后,村干部亲戚“吃低保”现象少了,但人缘好的“吃低 保”现象又多了。当然前者减少的数量还是要多与后者增加的数量。一项治理措施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往往会带来新问题,但在没有进行具体的量的对比前,绝不能 就此轻易否定治理措施。

第二,贫困线的设定问题。在制度安排中,“群众评议”可能存在的人缘问题其实已经被考虑到了,因而政府设计了其他程序来试图抵消其误差。政府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是普遍应用的纠错机制,但这个机制在技术上也出了一些问题。

从康乐县政府通报来看,杨家低保被取消和未被列为贫困户的评判标准都是两个:一是群众评议,二是入户调查。“在入户调查中......该户人均纯收入高于 当年农村低保标准,故核销了该户的农村低保”、“二是经调查,该户人均纯收入为4989.5元,超出人均2300元的贫困线标准,因此没有被评定为贫困 户。”

大体上来说,入户调查的数据是比较精确的。但问题出在贫困线标准设定较低上。现在我国的农村贫困线标准是2011年设定的2300元(不变价),仅相当于 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422的五分之一。事实上,对农民家庭来说,现在只要有一个人外出打工,一年最少也能挣2、3万块钱,同时不要超生太多 (7、8个孩子),就很容易超过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标准。但是,2300元也就相当于人均不足7元/天的生活费,这点钱即使在农村生活也相当不易。

恰好国家又有较多的扶贫救济措施,所以,许多农民自然会选择“瞒报收入”以获得补助。从道德上来说,他们这类行为不应被视作欺骗,这些政府低保补助也确实 用在了扶贫的刀刃上。但是,有些老实人不会“瞒报”,就拿不到低保。表面看来,他们拿不到低保符合制度规定,但实际上违背了扶贫工作的宗旨。

第三,“群众评议”惯出了一些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甩包袱”的坏毛病,不论大事、小事,只要是潜在纠纷多、实际利益少,少数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就喜欢交给群众去“评议”,美名其曰“推进基层民主”,实际上既不民主,更会造成基层组织进一步的虚化弱化和基层矛盾滋生蔓延。

我曾经在调研中碰到过一个耐人寻味的例子:南方某省一位镇党委书记向我介绍,为了清洁乡村环境,政府在每个村设置了一个环卫工岗位,每月有800元津贴, 必须由本村人担任。有的村为了这个“扫垃圾”岗位闹得不可开交(实际上,该镇隶属于该省省会,经济比较发达,青壮年劳动力在附近务工一年的收入可达4、5 万元),后来他们引入了“群众评议”机制,通过全村“民主选举”(每半年一次)决定环卫工岗位归属,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对此,我当时心里的想法是“有这功夫,别国或许都把总统选出来了,你们就选了个‘搞卫生的’?”环卫工作是典型的技术问题,能不能干好,与有多少人投票支 持没有任何关系。对待技术问题,基层组织应当主动担当,体现自己的管理权威。如果连“扫垃圾”这种事都推给群众去评议、决策,基层组织在其他事务上还能有 让群众信服的权威吗?

如何改进?

“群众评议”有问题,但也要看到它的正面作用,不能彻底否定,而且也没有可以取代它的更有效的办法。好几篇有关康乐事件的文章都提出要用第三方机构、社会 组织来做贫困评定乃至更多的扶贫工作。近年来,谈及社会治理,舆论界也常常有一种“社会组织万能论”的倾向,似乎不论什么治理难题,只要引入社会组织参 与,就能迎刃而解。然而,别的问题暂且不说,社会组织至少在全国层面是无力做贫困评定工作的。

具体来说,第一,社会组织严重不足,远远满足不了扶贫工作需求。表面上看,中国现有数十万家社会组织,但是这些社会组织业务领域异常广泛,真正注重农村扶贫工作的是极少数,而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尚有7000多万,分布区域遍及全国。

第二,社会组织分布集中在大城市,偏远贫困地区几乎没有社会组织。这倒并不是说社会组织“嫌贫爱富”,而是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必须基于较高程度的各类资源聚集。

第三,相对扶贫工作来说,社会组织“很贵”。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低保水平也不过90元左右/月。而如果让社会组织来做贫困评定工作,就算社会组织 一分钱项目费也不收(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毕竟社会组织也要生存),最少两个项目成员的交通费、食宿费也要好几千。相比之下,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覆盖全 国、无一遗漏,并且,让他们做扶贫工作不用支付什么额外费用(它们运作本身当然需要成本,但是不做扶贫工作,也要有这些支出)。

所以,关键问题是在技术上如何改进当前的“群众评议”以及贫困评定工作。我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现在的“群众评议”和入户调查了解的都是当年收入。在此之外,还应当将财产积累(历年积累的收入)作为同等重要的指标。家庭的生活水平是由年收入和 财产积累共同决定的,很多时候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例如,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年入30万但无房的人生活水平显然远不如年入15万但有两、三套房子的 人。在农村,房子的好坏同样是很好的指标。一般来说,也不会有人为了月均90元的低保而不盖新房,坚持住在居住条件非常差的旧房中。

第二,贫困标准应当相应提高,中央财政应给中西部地区安排专项农村低保资金。按照中央精神,现行的2300元贫困线是2011年的不变价,也就是说,随着 通货膨胀,每年的贫困线应当是相应上浮的。2015年国家公布贫困标准就是人均纯收入2800元。但是,实际上,全国许多地区至今仍在使用2300元的贫 困线。

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财力不足。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这在财力较强的东部发达地区不是什么问题,但对 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县来说,其财政压力会非常大,因此它们会尽量保持低标准甚至有些不切实际的贫困线,以便严控总的低保指出。近年来,中央 投入了大笔扶贫资金,但主要集中在项目上,今后也应当更多安排普惠式的低保资金。

第三,取消扶贫优惠措施不可操之过急。现在,只要贫困户当年收入超过贫困线标准,就会被视作脱贫,次年就会被取消低保以及其他一系列扶贫优惠措施。然而, 脱贫不是朝夕之事,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来巩固。当前,全国的扶贫攻坚工作尚且分为“三年攻坚,两年巩固”两个阶段。一个农村贫困家庭刚刚生计有所好转就失去 大量帮扶措施,很有可能重新返贫。更好的办法应当是在“摘帽”的同时,继续提供两到三年的“巩固期”帮扶。

第四,基层组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覆盖全国、扎根基层、工作经验丰富、额外运行成本低。不论是从责任义务的角度,还是从工作可行性的角度,都应当是扶 贫攻坚工作的主力军。当务之急是做强做实基层组织,让基层组织更好地组织、引导群众评议,而不是以民主或者治理创新为名,让并不具备足够能力的社会组织或 者甩手掌柜式的“民主实践”来给一些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当“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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