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没有明确为“文字作品”,不采纳行业意见有悖立法精神

《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第三稿中:“第五条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里没有确认“剧本”)
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修法座谈会上建议,应该将“剧本”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文字作品”中,明确列入保护对象。显然,意见没有采纳,有违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修法宣言。
1、“剧本”属于文学创作的智力成果,是可以发表阅读、可供演出和拍摄使用的文字作品。从田汉的电影剧本《风云儿女》中,可以找到我们《国歌》的载体。萧伯纳和尤金奥尼尔因“剧本”而得诺贝尔奖文学奖,无论戏剧剧本还是影视剧本,均具有文学独创性和较高的社会价值,在修法中应该明确其著作权,不应该让“剧本”隐藏在“等”字的迷雾中。
2、日本和德国的著作权法确认“剧本”为保护对象。
http://s16/mw690/0023EehHzy6KnQFPap16f&690
3、剧本是发展文化产业不可缺少的首要的基础版权,从社会实践来看,为繁荣影视产业,全国各地重视一剧之本,剧本征集评奖比比皆是,发表剧本到处可见。当下全面进入数码时代,人们已经普遍适用视觉文学的表达,电影电视,电子游戏、电视节目,动漫设计统统需要“剧本”,这个凝集创意的文字载体,已经成为普遍使用方式,今年安徽省高考试题就是《剧本修改谁说了算》,随着影视网络视觉叙事和文化产业飞速发展,“剧本”越来越成为市场保护和贸易的版权对象,国内已形成影视剧本的创作大军,不将“剧本”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是没有前瞻性的、缺乏科学观的立法观念。
3、剧本是我们要走向电影强国的立足之本,必须高度重视和保护电影原创剧本。美国奥斯卡奖是两项剧本奖,尤其是美国编剧大罢工使美国电影产业全面瘫痪,彰显出剧本是创造了美国支柱产业的命脉。修法者不认识到“剧本”的重要性,即没有世界目光,也不具备时代胸襟,更脱离了今天中国影视产业的实践。
4、表演者权益在现行法是433字,经过修法后达到687字,比现法增加了254字,而作为剧本著作权人主张增加文字作品中明确“剧本”仅2字,竟然如此吝啬,不能坚守公平,立法则缺少公正。
编剧和演员的关系,在《著作权法》中有所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说明演员演出使用剧本需要编剧许可的,编剧是一切角色的创作者,是演员的上位权利人。所以,韩国编剧有权决定演员的权利。但是,我从此次修法中深感失望,中国编剧地位明显被降低,凝集编剧的智力成果“剧本”被隐没在“等”中,一个“等”字,替代不了剧作家成就了无数明星;一个等字,遮掩不了剧本造就了整个影视产业发展的蓝图。以视而不见,听而未闻的态度修法,这不是公正和民主的立法姿态。剧本作者是拥有全权的著作权人,应该在本次修法纳入严格的保护领域。表演者是相关权利人和邻接权利者,为其增加法律保护是应该的,而作为著作权全权所有者编剧的智力成果“剧本”,被逼仄到一个“等”字里,是不应该的!
5、无论是现法的第15条,还是三次的修改稿,在影视作品中都无法回避“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既然规定了单独使用的剧本,理应在著作权保护对象中明确列入“剧本”,制定法律要求保持其严谨性和统一性。
请立法者参照《伯尔尼公约》保护原创的法则,参考日本、德国的著作权法将“剧本”明确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同样,也希望起草多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能够尊重和保护原创剧本,没有剧本就没有影视产业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