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虐童罪”的建议
我国约有四亿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佑护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取得很好的成效。但是,近来连续发生数量惊人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仅2014年1月,媒体报出十几起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手段残忍,骇人听闻,挖眼、割耳、割生殖器、缝衣针扎心脏、打残四肢、用开水烫、打死、农药毒死、掐死、饿死、高楼摔下、淹死、奸杀、性侵、狗咬出儿童肠子父母却放弃治疗等情况,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侵害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也在急速上升,监护人、家庭成员、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也在频发,幼儿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后的自杀事件也频频见诸报端,这给我们整个社会都敲响了警钟。
究其原因,“虐童现象”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封建思想有关,“虐童害童”违法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惩处,很难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加害人根本不清楚“虐童罪”的违法界限,甚至普遍存在“孩子是我生养的要打要骂都不犯法”、“侮辱、体罚、精神虐待只是家长和未成年人的交流方式”等等观念。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增设“虐童罪”。
二、我国刑法缺乏惩处“虐童、害童行为的“虐童罪”
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于“虐童和害童”更多的是倡导性的禁止规定,欠缺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但是该罪一般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达到“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时,才能转化为公诉案件。这样的法律现状根本不足以震慑和惩处害人者,更不足以维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消极后果至少有二:
1. 家庭成员虐童罪具有隐秘性特点,尤其是监护人虐童的情况,自诉欠缺可操作性;
2. 社会上出现恶行虐童行为,并未造成实际上的重伤、死亡后果,这时办案机关查处时却无法可依。基于此,我国绝大多数社会民众都同意并积极主张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将虐童行为入刑,要求从严从重惩处当前广泛存在的虐童、害童等恶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强烈希望通过《刑法》明确“虐童罪”的方式,对虐童行为形成事前的强力震慑和事后的从严惩处,从而有效防范虐童行为的发生,并使办案机关在重大、恶性、极坏影响的虐童害童案件发生后,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生存安全。
三、国际通行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针对虐童行为的立法惯例,大都明确规定了“虐童罪”,而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了从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原则,并且体现了越来越严的立法趋势。
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曾对“虐童”做出如下分类:一,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二,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三,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卖淫等);四,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又分为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在国外,一般都有围绕刑法“虐童罪”来构建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体系,比如美国还有《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
因此,我国将“虐童罪”入刑,条件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