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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主聘请的“管家”,物业管理公司把身为“主人”的业主告上法庭,为何要这么做?河东华雅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说,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此风不可长。11月29日,我们看到了一份岳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处物业管理公司胜诉。在法律面前,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乖乖交纳了应缴的费用。
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
谭某、陈某和周某都是华雅花园小区的业主,从入住之后起,他们都与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乐家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而他们以建筑面积0.98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服务协议,乐家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服务,然而业主谭某从2014年1月1月起、陈某和周某从2015年1月1日起,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交纳物业管理费。“我们已经多次上门催缴,之后又以发短信、发放催款通知单,最后以发律师函的方式,要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这3户业主一直置之不理。”乐家物业公司华雅花园小区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3户业主的情况,他们聘请律师,于今年9月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不支持业主抗辩理由
对于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陈某有自己的看法:“自从住进来以后,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尽职尽责,外来车辆可以随意进出西大门、北大门;负责地下车库的岗亭及栏杆形同虚设,保安没有履行凭卡出入及维护停车秩序的职责;协议明确约定户外严禁安装晾衣架,但50%以上住户安装晾衣架,影响了美观。”
法院认为,原告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原告为业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资金来源,被告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违约,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对于陈某对物业公司服务品质的评价,法院认为应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被告个人所作评价不能成为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陈某仅以未享受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只交纳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970元;业主谭某与物业公司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谭某补交3年物业管理费4263元;业主周某也通过法院调解,向物业公司补交了2年的物业管理费3395元。
物业服务协会:建议用法律武器维护各自权益
对华雅花园小区物业公司与几位业主的这场官司,湘潭市物业服务协会秘书长李俊表示,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的表现。李俊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市本土和外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共有184家。这几年以来,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物业管理与业主的矛盾日渐突出,业主往往因为一些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例如房产证未办理、房子质量问题等等,甚至有时是邻里关系处理,把这些问题都迁怒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采取不交物业管理费甚至是不交水电费等方式抗议。这样一来,物业管理公司难以生存,就只能以减少人工、降低服务质量,甚至是停水、停电等方式应对,形成恶性循环。
李俊说,这次乐家物业公司起诉3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做法,是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权利。同时他们也鼓励业主,如果对物业管理工作不满意,可以通过业委会等机构,向物业服务协会、社区、街道或是媒体投诉,“每年物业公司都要接受年检,那些评分低、投诉多,曝光率高的物业公司将被淘汰出局,从而合法维护业主的权利。”
另外,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张念律师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物业管理费的期限为合同终止期后的两年,超过诉讼时效,又不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就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