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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上,大货车尤其是大型运输车,简直是移动的庞然大物,而在车流中灵活穿行的电动车则是交通工具家族里的“小不点儿”。曾几何时,大货车与电动车成了一对“冤家”,当它们狭路相逢时,造成伤亡惨剧的事故时有发生。
那么,货车与电动车何以成为“冤家对头”呢?连日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案例
货车与电动车、摩托车相撞事故频发
11月6日凌晨,在岳塘区泗神庙路口,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罗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客王某受伤,而这是近段时间在该路口发生的第三起货车与电动车、摩托车相撞事故。
在市一医院,我们见到了还在卧床的电动车乘坐人王某。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他后怕地说:“幸亏我反应快,在大货车与电动车碰上的那一刻本能往旁边蹬了一下,从车轮底下滚了出来,这才保住了一条命。”
今年9月14日14时多,在岳塘区吉安路中翰财富广场地段,一辆由湘潭大道往吉安路行驶的电动车,在拐弯后撞上一辆大货车,电动车驾驶员黄某在事故中受重伤。
11月2日9时30分左右,在岳塘区二大桥路口,一辆大货车停在书院中路二桥北路口左边第二个左转车道上,当直行与左转信号灯的绿灯亮起后,货车启动正常行驶。就在此时,在货车右后方,一辆乘坐着两人的电动车接连越过两个车道径直向货车车头方向驶去,佩戴头盔的男性驾驶员欲超车左拐往芙蓉大道方向行驶。由于两车速度相当,左拐的电动车撞上了直行的大货车,被大货车卷入车轮底下。
我们在市一医院住院部急诊创伤科了解到,该科室90%的病人都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他们中绝大多数是电动车、摩托车的驾驶员和乘坐人员。

实验
货车“视觉盲区”和“内轮差”是诱因
一次次看似偶然的事故,夺走的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破坏的是一个个家庭的幸福。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电动车与大货车事故频发?
市交警支队安宣科民警李振元介绍,11月6日发生在泗神庙路口的交通事故与货车的视觉盲区有一定的关系,货车驾驶员李某也证实了李振元的说法。李某说:“右转弯时,电动车的位置正好是盲区,再加上当时光线不好,我没有看到电动车。”
为了证实视觉盲区的存在,交警在湘钢北门附近做了一次现场实验。交警请一位路过的货车司机帮忙做实验,又找来了一辆电动车,通过测量,货车的车高为4米2,而一个成人骑在电动车上的高度是1米5,当电动车在货车右后方一米范围内时,货车驾驶员很难发现有电动车的存在。“如果电动车停在这个范围内,我完全看不到。”这位接受实验的货车司机坦言。经过几次实验证明,货车右侧盲区约在货厢末端至驾乘舱末端位置,且距离货车宽度约为1.5米的范围,货厢越大盲区越大。
李振元表示,这辆货车测量出的盲区范围并不适用于所有货车,数据会根据货车的型号以及长度大小而不同。但是经过几台货车同时比对,发现货车最危险的还是右侧盲区,特别是电动车从右边超车时,货车司机从后视镜和转头侧看都不能完整地看到电动车,此时货车并线或右转是相当危险的,极容易发生碰撞。
除了大货车右侧盲区之外,李振元还提到了货车的内轮差问题,货车直行时,主要的盲区在右侧。但是当货车转弯时,左右两侧都存在大片盲区,尤其牵引货车更为严重。车子在转弯时,后轮并不是沿着前轮的轨迹行驶,会产生偏差,转弯形成的偏差叫“轮差”,车身越长,形成的“轮差”就越大,内轮差的范围也会跟着扩大。类似水泥罐车这种大型工程车的车身都比较长,尤其是车头转过去后,还有很长的车身没有转过来,极易形成大型车辆司机的“视觉盲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步入内轮的“视觉盲区”范围后,产生的危险增大。由于紧贴车身,被拐弯时的后车身拖入车内,造成交通事故。泗神庙路口几起事故的原因都是由于货车右转弯时内轮差产生的视线盲区导致的。
为此,李振元提醒电动车、摩托车驾驶员,在路口等候放行交通信号时,要将车停靠在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至少确保自己停车等候位置与通行大货车前轮的距离不小于1.5米,如果是集装箱运输车和轿车运输车等更大型号的车辆,这一距离至少应放大至3米。
警醒
部分车主的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除了“视觉盲区”、“内轮差”等客观因素外,大货车拖倒电动车的类似事故频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双方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等主观因素。
“很多电动车驾驶员是头一天买车,第二天就开车上路了,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安全培训。”11月21日上午10时,在湘潭大道海关路口,一位执勤民警告诉我们,目前城区电动车、摩托车违法情况十分突出。我们在现场看到,不到10分钟的时间,就有多辆电摩闯红灯,跟汽车抢道。一些驾驶员看到前方有交警执法时,甚至不顾危险在车辆中随意掉头、逆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民警现场拦下一名女性电动车驾驶员,她居然称不知道电动车是应该走非机动车道的,“我看到前面都这么走,我就走了,旁边又没有什么车,没有危险的。”这位女性驾驶员完全把交通安全法规抛之脑后。
“还有一些电动车驾驶员认为,电动车与其它车辆发生事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想法不但荒诞而且危险。”岳塘交警大队双拥警务站民警告诉我们,他们刚处理完一起电动车与小车相撞事故,电动车车主负全部责任,但他却说:“我是电动车,虽然是我撞了他,但我不要负责任。”
对于部分电动车驾驶员这样的想法,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志刚也深有体会,他说,我国的法律在制定和执行中确实更加倾向于保护弱者,而在国家现行的经济条件下,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不可否认,这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电动车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导致他们在交通行为中,交通法律意识难以提高。”
据交警部门统计,目前湘潭城区电动车、摩托车事故占整体事故比例的七成以上,而一般事故发生后,受到伤害的也大多是电动车和摩托车上的乘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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