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 ,晚报为您解读4大亮点:
4种行为拒不改正的
可连日处罚上不封顶
记者 廖艳霞 通讯员 谭文强
新法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将以往单次处罚上限
200元改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陈旭东 摄)
雾霾频发,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困扰越来越多。为更好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多地频发的高强度、大面积、长时间空气重污染问题,在“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后,2016年1月1日起,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开始实施。
新法有哪些亮点呢?1月7日,市环保局副局长廖勇给我们作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廖勇介绍,原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历时27年。“原法多数违法行为处罚过低,比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部分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有些处罚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廖勇说,新修订的大气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大气污染违法成本。
他告诉我们,新法除倡导性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法律责任条款共30条,超过全法条文的20%,涉及的违法行为种类有90多种。
同时,新法提高了罚款上限。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还与新《环保法》衔接,规定了4种行为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连日处罚,上不封顶。”廖勇介绍,这4种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新法还丰富了处罚种类,如行政处罚中有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提产整治,责令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治安处罚。另外还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亮点二
控车减煤,源头治理
“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新法针对这些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廖勇称,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与此同时,控制油品和燃煤的质量标准。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亮点三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新大气法尤其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做了明确要求。”廖勇称,关于区域联防联治,要求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机动车排放环保要求等,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
廖勇称,湘潭环保部门在这一块都做了积极的探索和行动,2015年,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动执法联络室正式成立,两部门定期联络、临时联络,形成联动执法模式。在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市环保局组织了“四进两查”专项行动,和交警、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联动执法,取得了良好成效。
新法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我们成立了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也出台了应急预案,市环保监测站和市气象局会商后,气象部门每天下午三时,预报第二天空气质量情况。”廖勇说。
亮点四
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
廖勇介绍,新大气法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对地方政府大气污染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当及时编制大气污染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对超标超总量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新大气法还增加了信息公开的规定,增加了公众参与的规定,加强社会监督等。
廖勇称,新法的施行意味着今后将以市民对环境要求的直观感受为抓手,将环境考核与老百姓的感受挂钩,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
目前,市环保局就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召开了会议,他们将加强督查,在春节前按新法查处一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增强新法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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