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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拟发“禁放令”除春节等5天外不得燃放烟花鞭炮

(2015-12-23 16:03:47)
湘潭拟发“禁放令”
除春节等5天外不得燃放烟花鞭炮

记者 廖艳霞 通讯员 谭文强

        近日,《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外公布,《意见稿》提出,湘潭除除夕、春节等5天外不得燃放烟花鞭炮,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目前,市环保局就《意见稿》内容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市民可在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湘潭市环保局法宣科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在市环保局官网和官方微信上留言。

数据
连续3年春节凌晨PM2.5飙升

        当天,我们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得知,自2013年我市正式对外公布PM2.5数据以来,他们每年都对春节期间空气质量进行了总结分析。

        “从小时数据可明显看出,燃放烟花鞭炮对空气质量影响很大。”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告诉我们,2013年2月10日(春节)凌晨1点,湘潭市监测站和岳塘两个监测点PM2.5突然分别从99微克/立方米和97微克/立方米,飙升到292微克/立方米和226微克/立方米。

        2014年1月31日(春节)凌晨1点,湘潭市监测站和岳塘两个监测点PM2.5分别突然从286微克/立方米和361微克/立方米上升至425微克/立方米和594微克/立方米。其它污染因子也同样升高。

        2015年,虽然受下雨等气候条件影响,春节期间空气质量整体良好,仅有两天为轻度污染。但春节当日凌晨1点,市监测站和岳塘两个点的数据也有上浮。

措施
拟除春节5天外不得燃放烟花鞭炮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意见稿》明确了7类禁放区域,严禁任何时间在以上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限制燃放区域。《意见稿》称,在湘潭市北至北二环(含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东至东二环、南至湘江、西至西二环区域及沿线向外辐射100米范围内,除农历除夕和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外,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禁放区域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属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放区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依法申报。

处罚
最高罚款5万元

        《意见稿》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上述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燃放行为进行处罚:由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由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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