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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满28岁没结婚就没分配权 难道“村规民约大于法”?

(2015-10-29 11:38:33)
女满28岁没结婚就没分配权
难道“村规民约大于法”?
 村组发放补偿费用,姐妹俩被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排除在外
两人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昨天这起案件一审宣判,村民小组败诉

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李彦

        “年满28岁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参加任何分配……”这是湘潭县某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31岁的郭钰和29岁的妹妹郭倩气不过,一纸诉状将所在村组告上了法庭。10月28日,这起案子在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村规民约最终没能大过法,两姐妹笑到了最后。

村规民约大于法?法庭见

        郭钰两姐妹家住湘潭县易俗河镇上马村某村民小组。今年8月份,两人所在村组发放早稻粮食补产和污染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用,一共16.2万元,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发给村民,却唯独郭钰两姐妹的份额被予扣除。

        姐妹俩找到组长,对方的解释是,2015年2月10日,组上各户主签名制定了一个分配方案,其中第5条规定,凡年满28周岁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参加任何分配。郭钰两姐妹已满28岁且未婚,根据这一分配方案,应该分得的的款项自然要被扣除。

        年满28岁的未婚女性难道就不是组上的成员了?村规民约难道比法还大?郭钰和妹妹思来想去,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9月22日,郭钰和妹妹郭倩作为原告,将所在村民小组起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当天,被告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方案违法,两姐妹胜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制定的所谓“凡年满28周岁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参加任何分配”的方案,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据法官介绍,我国《宪法》第4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凡年满28周岁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参加任何分配”为无效条款,依法判决该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郭钰两姐妹农田补偿款等收益每人1000元。至此,这起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以郭钰两姐妹的胜诉划上句号。(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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