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雨天施工,巷道墙壁垮塌
农民工腿部被砸致残,谁之责?
工程业务层层转包,被告人众多,责任划分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忽视天气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当事双方各有过错
记者 吴珊
湘潭县杨嘉桥镇的农民工肖伏全是位泥工师傅,去年下半年受雇参与某巷道工程的修建,施工过程中巷道发生垮塌导致身体伤残。这起事故涉及几家单位和多名承包人,经过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月27日,盘根错节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事故:巷道垮塌,农民工左腿砸伤
2014年11月13日,55岁的肖伏全来到位于湘潭县杨嘉桥镇的湘潭市矿山救护队演习巷道建设工地,负责粉刷巷道外墙,雇请他的是老板胡某,当时谈好的工价是160元/天。
11月29日下午3点左右,肖伏全正在做工时,演习巷道墙壁突然垮塌,他的左腿被砖头压到。事发后,肖伏全被送往医院救治。
今年1月28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肖伏全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评定构成九级伤残。肖伏全出院之后,行动仍然不便,腿内固定的钢筋1年之后需要取出,还需要一笔医疗费,但是雇主及之前承包工程的某建筑公司却迟迟没有给出赔偿方案。
关系:工程几经分包涉及多个当事人
随后,肖伏全向湘潭县司法局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因为涉及多个当事人,肖伏全的案件变得比较复杂。根据法援中心指派的律师调查,2014年10月6日,宾某挂靠在湘潭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湘潭市矿山救护队的演习巷道工程。2014年11月11日,胡某和张某又合伙从宾某手中转包这项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胡某与宾某签订《维修施工合同》,而事实上,胡某和张某并没有相应承包资质。
律师认为,肖伏全受雇于胡某和张某,但他们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湘潭市矿山救护队和某建筑有限公司也未尽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义务。援助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具状申请向发包方、承包方等5名被告索赔125243.14元。
异议:因天气原因导致施工事故
在庭审过程中,湘潭市矿山救护队提出了异议。他们表示,事发前一天的天气情况不好,温度低、水泥强度性差。当天下午,湘潭市矿山救护队交待过胡某第二天要停工,但是胡某没有听。湘潭市矿山救护队认为,胡某不听安排、私自组织施工,是事故发生的最关键原因,因此胡某对事故要负重要责任。
为此,湘潭市矿山救护队还向法院提供了气象局对事发当天的天气证明,并表示建筑公司的施工员李某当天在现场进行了安全教育。
判决:原被告都应承担责任
湘潭县人民法院查明,宾某挂靠在湘潭市某建筑公司内,并以这家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湘潭市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湘潭市矿山救护队演习巷道施工合同》。2014年11月11日,宾某又与胡某签订了《维修施工合同》,宾某将该工程的公共厕所、学习通道、砼路面、外墙粉刷等劳务发包给胡某施工。之后,胡某雇请肖伏全到工地做泥工。事发当天下午,肖伏全没有听从胡某安排,擅自到水泥尚未结构的演习巷道下面做粉刷,结果演习巷道墙壁突然垮塌导致肖伏全左腿被砸伤。
法院认为,案件中,胡某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湘潭市某建筑公司和宾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肖伏全在施工过程中不听胡某安排,忽视自身安全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湘潭市矿山救护队发包给有资质的某建筑公司,对天气状况等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这起案件中肖伏全的全部经济损失为123462.91元,胡某和张某赔偿肖伏全各项经济损失86424.04元(已付25396.21元),占全部损失的70%,由建筑公司和宾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剩余的30%损失由肖伏全本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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