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存款忘按“确定”
5000元工资能否要回“不确定”
银行履行保密义务,派出所、法院无法立案,让失主的维权之路陷入死胡同
律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失主可向法院起诉银行不作为
记者 唐岱
12月15日晚,41岁的张皓去岳塘区湖湘西路的某银行存工资。因一时大意,5000元现金被他遗落在ATM机内。恰好,一男子在隔壁取款机办理业务,这5000元现金也就被他拿走了。所幸,这一幕都被银行监控记录下来了。
“脸部都拍得清清楚楚,跟大头贴一样,何况他还办理了银行业务,我想隔天就能把钱要回来!”然而,出乎张皓意料的是,7天过去了,事情依旧毫无进展。
5000元钱落在ATM机上
12月15晚上9点多,张皓拿着5100元工资,到湖湘西路某银行的ATM机上去存钱,当他把51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放进ATM机后,其中1张却因无法识别被ATM机吐了出来。
张皓刚抽回那张无法识别的纸钞,就接到了妻子的电话。“她下了晚班,站在街边等我去接她。”
因担心妻子站在寒风中着凉,张皓挂了电话就急匆匆地冲出了银行,只是那5000元工资却被他遗落在了ATM机中。当晚回到家,张皓始终未能等到手机银行的入账信息,他细细一回想才惊觉,自己并未点击ATM机上的“确认”。“糟了!那5000块钱不是被锁在ATM机里,就是被人拿走了!”
张皓和妻子马上开车折回银行,那5000元钱果然不见了。
当晚11点多,张皓赶到宝塔派出所报了案。民警建议他马上跟银行取得联系,确认这笔钱是被ATM机封存还是已被人拿走。
“当时银行那边说,只能等隔天专人上班,才能打开ATM机确认。”张皓说。
中年男子拿走了这笔钱
2014年12月16日上午,张皓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才得知银行在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张皓的这一笔钱已经被人拿走了。
在民警的陪同下,张皓来到银行查看了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事发时,张皓刚离开ATM机,一名男子就走到相邻的ATM机前办理业务。此时,因为张皓迟迟没有点击“确认”,ATM机自动退出了那5000元钱,并惊动了隔壁的男子。男子歪过头去,发现了ATM机出钞口的5000元钱。犹豫几秒后,他拾起这笔钱,一把塞入上衣的内口袋,又继续办完了业务。离开时,男子戴上了帽子。
“国字脸、有点秃顶、大概30到40岁,视频上看得非常清晰。”张皓认为,由于男子被拍了下来,且又在相邻ATM机上办理了业务,只要银行稍微一查,民警就能轻松找到。
几经波折依然毫无进展
让张皓未曾料到的是,银行因履行对客户隐私的保密义务,并未同意民警拷贝监控视频及查询客户信息。银行表示,警方需要出具《证据调取通知书》,他们才能配合调查。依照办案流程,《证据调取通知书》需要立案后才能出具,而此时张皓丢钱一事并没有立案。
“这一下我可伤脑筋了,因为派出所根本没法立案!”张皓说,他从银行回到宝塔派出所后,希望民警能以盗窃罪立案,但民警表示拾取钱财的男子并没有盗窃意图,无法以盗窃罪立案。
之后,张皓详细咨询了律师,并按照律师意见,要求宝塔派出所以“侵占罪”立案。为了慎重起见,宝塔派出所民警陪同张皓来到岳塘公安分局法制办寻求帮助。但法制办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也表示爱莫能助:因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侦查,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出诉讼立案请求。
2014年12月17日,张皓来到岳塘区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但法院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此事后也无奈地表示,因为当事人提出起诉必须有一个被告,在起诉对象都没找到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以“侵占罪”立案,法院建议张皓还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张皓说,明明只差一步就能找回这笔钱,如今却进入了一个死循环,这让他顿时感觉整个人都不好了。
律师建议:走救济途径或者起诉银行
为了帮助张皓,12月22日,我们又向湘晋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寻求帮助。
文永军律师认为,男子取走张皓遗落在ATM机出钞口上的5000元钱后,并未交给银行或者留下相关信息寻找失主,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占罪的部分要件。在派出所无法立案而法院也无法立案的情况下,仍有其他救济途径。他建议张皓向岳塘区法制办寻求帮助,或者向岳塘区检察院寻求帮助。
陈嫔律师则认为,男子的行为尽管符合侵占罪的部分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更符合“不当得利”,因为侵占罪需要对方“拒绝归还”,但因现在找不到该男子,也无法确定该男子“拒绝归还”。她建议张皓与银行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皓可向法院起诉银行不作为。
而我们在宝塔派出所了解到,宝塔派出所之所以不立案,除了因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外,也考虑了拾钱男子的名誉问题。因为男子尽管拾取了这笔钱,但并没有任何违法的主观故意,男子目前可能并未使用这笔钱而只是代为保管,一旦立案,男子则成了犯罪嫌疑人,名誉上受到了损害。
目前
宝塔派出所仍在尽力帮助张皓。民警表示,经公安机关案审会的集体研究后,他们再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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