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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哥”转正未果反遭解雇 一纸诉状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

(2014-09-12 10:24:23)

“人才哥”转正未果反遭解雇
一纸诉状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

2008年,他被韶山市某事业单位作为人才引进,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判决,原单位补偿他3.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曾慧红

 

    当初被单位作为人才引进,但工作多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最后反被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35岁的小李一纸诉状,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9月11日,经法院审理,该案有了定论。

 

转正未果,反遭解雇

 

    小李今年35岁,是某名牌大学的本科生。2008年底,韶山市某事业单位领导将其作为人才引进。“说是作人才引进,但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我的工资也只有1000多元。”小李说。

 

    小李工作卖力,领导看重其专业能力,多次口头表示帮他转为正式工。

 

    2011年,该单位有招考计划。但招考条件经相关部门调整后,小李因年龄受限,不符合报考条件。小李认为,招考条件更改是某些领导有意为之,多次找领导反映未果后,就想自谋生路。

 

    单位领导好意挽留,小李继续工作,但因郁郁寡欢多次与同事发生不快。

 

    2012年,单位一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告知小李单位已经招了正式工作人员,不需要临时工了,并愿意赔偿小李。

 

    小李因与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不好,每天坐在办公室。单位不对他考勤,也不主动给他安排工作,偶尔有以前工作上遗留的事才找小李。

 

    小李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7个月,都继续按时上下班,但单位停发了工资。2013年2月,小李离开单位。

 

告上法庭,索赔20万

 

    2014年4月,小李一纸诉状将单位告至法院,请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两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精神损害赔偿、失业保险等共计20多万元,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

 

    小李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此外,因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50个月。

 

    他还认为,单位多次表示帮其“转正”,但未做到,给其造成精神损害,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获得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的解除行为并没有造成劳动关系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8年12月至2013年2月。原告2013年2月底的离职行为直接造成了原、被告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不存在再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作为被告聘请的工作人员,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每个月的工资相对明确、稳定,原告按月领取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工资已经达成合意。”法院对原告的同工同酬主张也不予支持。

 

    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现小李于2014年3月才提起仲裁请求,已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情形,故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对于小李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没有成为被告的正式员工,其风险应由自己承担,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一、单位补发小李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工资10937.5元,按应发工资的50%支付赔偿金5468.75元;二、单位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031.25元;三、单位支付小李失业保险金7600元;四、单位支付小李加班工资3000元;五、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四项共计34037.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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