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出口,申报退税
虚开近2000万元发票抵税
5名男子站上被告席,考虑该案案情重大,湘潭市中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 李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值逾千万元,5名男子因此站上了被告席。8月12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及非法经营的案件,前不久在该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施某、苏某、曾某、谭某和金某被控多项罪名。
无货出口,申报退税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施某以石某、李某为虚假股东身份,出资注册成立了湘潭市金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同时与被告人苏某商定:由施某负责开具相关发票,苏某联系“货物出口”、负责“资金流转”,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公司成立后,一方面施某安排陈某(在逃)等人负责公司的外协、采购和财务等工作,积极制造木制品生产的假象,制作虚假的会计记载,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3050份(其中122份作废),金额合计2872万元,实际抵扣税款共计373万余元。
另一方面,苏某通过深圳恒裕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发公司”)的业务员谭某,进行无货“出口”报关并申报出口退税。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金成公司向恒裕发公司及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6份(其中6份作废),金额共计2511万余元,税额427万元。其中,金成公司向恒裕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1份,税额共计约415万元,已实际出口退税236万元。
虚开发票,抵扣税款
2010年9月16日,湘潭县鸿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11月25日,湘潭县恒辉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湘潭县海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辉公司”)注册成立。
鸿运、恒辉、海辉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施某以及陈某等人负责协调税务关系、准备贸易资料等本地事务的管理,积极制造木制品生产假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苏某、黎某(在逃)则负责资金组织和流转、联系进出口贸易公司和报关人员,通过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光电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曾某、恒裕发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谭某,以及由谭某介绍的深圳市利广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广得公司”)进行无货“出口”报关并申报出口退税。
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北方光电公司与鸿运、恒辉、海辉公司的“出口”业务已申请并实际出口退税862万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施某、苏某利用金成、鸿运、恒辉、海辉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额共计1902万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991万余元;被告人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02万元;被告人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约668万元。
非法经营,获利颇丰
在北方光电公司与鸿运、恒辉、海辉等公司开展木制品“出口”业务期间,被告人曾某利用本人银行账户,通过梁某、吴某、曹某等人私自买卖外汇。此外,曾某通过借用被告人金某的银行账户转款用于买汇,金某则提供或使用其银行账户帮助转款至曹某、吴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外汇买卖。曾、金二人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曾某单独或伙同金某共计将5351万元人民币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约合820余万美元),曾某非法获利64.8万元,金某非法获利28.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金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认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苏某、曾某、谭某均系主犯。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系从犯。
考虑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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