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了
还有赡养义务吗
■记者 刘赟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没有赡养义务?
网友“孔宇”就遇到了这样的疑惑,“我有个邻居多年前收养了一名养女,这几年,养女大了也结了婚,但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跟养父的关系闹得很僵,最后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孔宇说,邻居的养女在签订书面协议后,付清了养父在收养期间为她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不幸的是,
孔宇的邻居年事已高,加上疾病缠身,缺少生活来源,很快将这笔钱花光了。“我有能力也帮衬下,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有时,我也建议这位老邻居去找养女,但他认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白纸黑字摆在那,他根本不好开口。”面对这样的情况,孔宇也只能干着急。
对此,《QQ聊法》栏目有必要解释一个法律术语:后赡养义务。所谓
“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也就是说,孔宇的邻居仍然可以向养女索要赡养费。
法律小讲堂:支付了补偿款,还要支付赡养费,这样的规定对于上文中的养女来说,是不是法律给她的义务太重了?也不尽然。其实,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当事人并不一定需要对养父母进行经济补偿。除非双方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上文中,双方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是出于自愿补偿养父,这个补偿并不是法律规定给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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