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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新增两配套政策

(2013-09-10 0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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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新增两配套政策
明确了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及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补偿标准

 

■记者 李浩 通讯员 谭艺


    本报讯  3月4日,我市出台《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市房产局又相继出台两项文件,为解决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及改变使用性质的补偿问题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这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完善。


    市房产局先后印发的两份文件分别为《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关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其中,《指导标准》统一了住宅、营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三类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而《处理意见》则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明确了补偿标准。


   《指导标准》的出台历时2个多月,经市法制办、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装饰装修协会、市律师协会等多个部门及行业的专家多轮论证分析及修改完善,根据房屋装修档次分类定档细化补偿标准,使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补偿有章可循。住宅类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分为六档,每平方米最高补偿800元,最低120元;营业用房每平米最高640元,最低160元;而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的装饰补偿在每平米80元至300元之间不等。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发生改变,补偿该如何进行?原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但拆除后新建房屋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或新建房屋面积与原房屋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又该如何补偿?被征收房屋在什么情况下,可按两证齐全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在过去,由于没有明细规定,以上类似的很多问题都曾近困扰着征收工作人员。而《指导标准》和《处理意见》的出台,减少了征收工作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了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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