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万补偿款断了兄妹血脉情?
■因为这些钱,67岁的妹妹将70岁的哥哥告上了法庭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妹妹没有权利分得补偿款
记者 欧阳铁强
8月21日,70岁的李桂秋老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来到比自己小3岁的亲妹妹家。对妹妹因为房屋拆迁款将自己告上法庭一事,他表示了不满。而妹妹和妹夫因为李桂秋的做法,也表达了不同看法。双方因此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血脉亲情瞬间消失殆尽。
哥哥:房屋是妹妹出嫁后建的
李桂秋家住雨湖区解放南路。他介绍,8月15日,在家里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传票上说,被告(李桂秋)将在9月23日上午接受雨湖法院的传唤,应诉和处理妹妹(原告)关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李桂秋说:“我一世做人清清白白,过去从来没有发生过与法院有关的事;现在到了70岁,却成了被告,而且还要分割属于我的房屋拆迁款,真是让人气炸了。”
李桂秋介绍,“土改”期间,他家在雨湖区云塘街道的和平村,分得了地主的两间土筑旧房。父亲去世后,房子实在住不下去了,他就请人把旧房重新砌过。自己结婚生子后,就陆陆续续搭建了几间房子。
到了上世纪80年代,他家的旧房全部拆除、重新建设了房屋。而父母在世留下的两间旧房子,还分给了同父异母的弟弟一间,这就是父母的全部遗产。
至于现在他家征收拆迁的这几间房屋,是他在妹妹出嫁(1968年)后建的,与妹妹没有任何瓜葛,不存在分钱给她。而且,母亲也一直是跟随他一起生活。
2011年,妹妹和妹夫听说李桂秋家的房子要征收,就提出要分割房屋财产的问题。由于当时还没有拆迁,矛盾一直没有暴露。去年,李桂秋家得到了86万元补偿款,妹妹和妹夫再次找到李桂秋提出分割问题,李桂秋自然没有同意。
但念及亲情,李桂秋拿出了两万元给妹妹。而妹妹和妹夫以钱少和“不要施舍”拒绝了。
双方“谈不拢”,通过法院来解决
对于李桂秋的说法,妹妹和妹夫不予认同。
妹夫陈先生说,这次拆迁的房屋,有一部分是他岳母的遗产。而且,岳母在世和去世期间,陈先生和妻子不仅赡养了老人,同时也对这个家庭出过力,按照法律,女儿同样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可是,李桂秋却以“女人没有继承权”给予拒绝。
于是,陈先生多次找到李桂秋进行解释,但李桂秋听不进去,而且“一口焦干的”(断然拒绝),两人根本“谈不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陈先生以妻子的名义,将李桂秋告到法院,希望通过法院解决纠纷问题。
妹妹李娭毑还说,这次继承纠纷发生后,她和哥哥的关系出现了危机,亲情也就不存在了。
律师:李桂秋的妹妹不享有继承权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王博律师认为,李桂秋的妹妹在这个事件中并不享有继承权。
第一,李家的房子是根据李桂秋所在的户籍从村组分得的自留地,而妹妹在上世纪60年代已经出嫁,户籍发生了改变,对自留地并没有使用权和拥有权。
第二,李家的房子是在原有祖屋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建的,并且没有选择祖屋的原有地址,而妹妹在建房时也没有付出金钱和劳力等形式的帮助,不存在因建房而产生使用权。所以,妹妹没有土地拥有权和房屋使用权,没有权利分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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