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被征选择货币补偿 每平米最高可奖1000元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近日出台
■新政策鼓励货币补偿,对非住宅的征收房有了明确的补偿标准
记者 李浩 通讯员 郭小玲
近日,我市正式出台实施《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原《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4月25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按原《暂行办法》启动了7个征收项目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年6月24日,我市根据该条例出台了相应的《暂行办法》。
依据《暂行办法》,我市相继启动了火车站改扩建工程、河西棚户区改造及沿江风光带建设工程、迅达大道拓改项目等7个项目,17个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启动房屋征收总面积约22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2000余户。
到目前为止,市人民政府已下达6个《房屋征收决定》,基本完成湘潭火车站、沪昆高速荷塘连接线、迅达大道、河西风光带一标段等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亮点一:区级政府被新增为征收主体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从体制上实现了征收工作的“重心下移”,即增加区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的主体。
“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区级人民政府征收工作积极性!”征收处的负责人介绍,把征收工作的“重心下放”,是借鉴了长沙等地的成功经验,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这意味着,新政策实施后,由本区实施的项目,区人民政府即可作出征收决定。其中,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由园区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当然,当有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的(如国家、省、市重特大项目或跨区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仍保留了其作为征收的主体权利,由其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
亮点二:选择货币补偿,每平方米最高可获1000元奖励
另外,新的《实施办法》鼓励货币补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人,将提高奖励标准。
如,新政策明确了货币补偿最高奖励为1000元每平方米,而原《暂行办法》选择货币补偿购房补助为350元每平方米。
新政策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1000元每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亮点三:低保户的住宅不足50平方米,可补足补偿
同时,征收房屋的最低保障面积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于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平方米给予补偿。而根据原《暂行办法》,最低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
不过,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也不享受奖励政策。
亮点四:非住宅的征收房有了明确的补偿标准
此外,对于那些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而是生产、经营用房且属于正常合法生产、经营的,但因征收而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新的《实施办法》,他们也将得到相应补偿。对此,原《暂行办法》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的。
《实施办法》明确,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偿按月计算,其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偿,按3个月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