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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合议“霸王条款”

(2012-12-02 1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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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专家合议“霸王条款”

■记者 武慧

    本报讯 11月29日下午,在市工商局,专家们对工商部门收集的9类近50份含“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初步点评后,进行最后一轮的合议。
    这9类“霸王条款”涵盖了通讯服务、供水、供气、有线电视、商品房交易、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物流快递等9个行业。“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如消费者充值的储值卡背面限定了消费日期、“此活动解释权最终归本公司所有”、“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都是“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以各行业打出的广告中“最终解释权”为例,排除了商家所做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等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它们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律师陈金石认为,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条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前,市工商局邀请了朱培立等9名专家,成立了合同格式条款评审专家组,他们中间有人大代表、法官、高校教授、律师、消费者代表等。他们已经各自对这9类格式合同逐条进行分析、点评,指出哪些条款是“霸王条款”,以及它所违反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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