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分居涉公司股份、车辆等财产分割的简要离婚起诉状
(2024-10-17 20:28:57)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娜,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王溜镇张彬营6号,身份证号码4161042776,联系方式150041。
被告:张军,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王溜镇张彬营6号,身份证号码41689041169,联系方式15308.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子张凯由原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及公司股份等);
四、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0月2日生育儿子张凯,婚后共同财产有:车辆荣威R5和本田思域、及持有北京一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5%的股份等。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现在分居已经8年了,原被告感情早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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