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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判决、调解确认部分诉求,就变更签证、质保金再诉的证据目录

(2024-09-01 20:21:47)

证据目录(九天公司)

一、(2022)湘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2023)湘民终4号民事调解书。

证明:1、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洛州市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及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已明确工程款为2192153元、且质保金和签证费用另行主张,且判决双方间的施工合同解除。

2、25号民事判决第14页:法院认为部分的《关于原告主张工期延误赔偿停工损失235037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1)造成涉案工程延误既有原告原因,也有被告原因;(2)双方对因图纸变更导致的期限问题,没有另行协商。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及损失50万,其观点不应被支持。

3、河南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并未对2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亦证明其认可该判决。

4、4号民事调解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为2192153元,则质保金为工程款的3%计65764.59元。

二、现场签证单六份、豫本建鉴【2022】第03号鉴定意见。

证明:因高压线老化所造成停电的接电费用三次,所产生人工费12000 元;因基坑坡顶四周硬化产生材料人工费1470元;因对现场土方平整及施工现场变压器房基坑支护产生签证费5420 元;

因西北角变压器离建筑物较近而防护费11474元;因基坑边墙东侧拆除产生材料人工费3389元;因图纸变更产生增加一道梁及电线导管返工材料人工费3866元。

以上签证费用共计37619元,属原告应得的款项,该款项不包含在鉴定意见的工程款内,且双方已明确上次诉讼时未主张,可另行主张。

三、(2023)湘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与本案相关的生效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双方间的施工合同已于2022年1月6日被解除(该判决第8页);

且该生效判决判定:由于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原被告间的合同就已经解除,原告所施工的主体工程已于2021年5月封顶完工,案涉工程发包方中心公司与建设方九天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劳务费金额均已结算或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工程均已移交,原被告间的质保期应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22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1月5日,被告辩称工程质保期尚未到期,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第8页)

即:本案的质保期显然亦已届满,被告应当支付质保金。

举证人:河南省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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