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主张侵权人应受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的简要理由
(2023-09-02 13:30:36)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京市西东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6日,张东(李西配偶)系京市西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另一股东王台系李西的母亲,即:李西在秘科公司任职期间,专门伙同张东恶意串通,而成立西东公司,该公司的成立后的合作客户均为秘科公司的客户,足可说明西东公司的成立/运营便是以专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业。
另,根据李西/张东在本案立案之后,诉讼过程中,存在恶意将西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减至3万,其意在减轻西东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债务的责任,该行为明显系恶意逃避责任的承担。
其次,李西在秘科公司立案且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应材料后,得知秘科公司已知晓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却先行以秘科公司工作人员存在抢劫其财物/非法拘禁其人身自由的理由拨打110报案,致使秘科公司不得不疲于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给秘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商誉损失。
再者,李西系秘科公司自2014年招聘入职,经过长达八年的悉心培养,从职场小白培养成对磨料科技十分熟知的专业人员,在秘科公司对其给付高于同行业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而李西却从2020年2月起便存在恶意将秘科公司客户转移给其他公司交易,至2022年3月,长达两年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之长令人惊叹。
还有,秘科公司就李西侵权行为告知后,李西仍无悔过之心,继续与德国客户/东台东风客户进行沟通,恶意损坏秘科公司商誉,已达到使秘科永久性失去客户,继而由西东公司可以与秘科公司客户继续交易的目的,性质极其恶劣。
另有,因秘科公司为业务拓展而专门成立业务部门,并为业务拓展而常年参加国内外的展会,花费之巨大超乎想象。且被告的违法行为系在职期间而为自己私利而恶意为之,给磨料科技行业,尤其是对秘科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客户及磨料科技行业对秘科公司的评价显著降低,使秘科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了不可估量的严重影响。
最后,秘科公司系一家拥有诸多专利,具有生产及销售海内外的能力,涉案客户信息对于秘科公司有较大的市场价值;被告西东公司自成立以来,便以侵权为业,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结合上述情况,可以确认李西伙同张东成立辉特公司的共同侵权的情节属特别严重,故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金额。
因其侵权情节特别严重,故本院依据的损失应为基数的四倍确定赔偿金额,即为 万元×4= 万元。
李西自2020年2月便存在恶意将秘科公司客户转走的侵权行为,在职期间存在两年多持续侵权行为,后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伙同张东专门成立西东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伊始便以侵权为业,所有的外贸客户全部为秘科公司客户。 张东作为西东公司的实际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组织实施销售侵权产品,与李西共同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起核心作用,应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故应判决三被告在损失基数 万元的4倍即 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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