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机构直接扣除视同缴费年限被起诉后举证,原告方的质证意见
(2023-08-31 20:29:38)质证意见(李详、贾喜)
对证据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稽核通知书》、《贾喜在伊金霍洛监狱服刑的证明》、刑事判决书
意见:1.原告并未收到过该《稽核通知书》,不知晓具体内容,不直接对原告产生效力。2.该通知也只是一个核查工作的通知,并未规定含原告在内的服刑人员,其相应视同缴费年限便应予扣除.
对证据二:《印发关于干部、工人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意见:1.被告举证内容并不完整,仅显示一个条文;2.被告从未向原告告知过该通知,并未就具体内容向原告予以过说明;
3.该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合法性请依法附带审查;
4.该通知,并未明确规定曾受过刑事处分后视同缴费年限便应扣除;
5.该通知的发布时间为1985年,系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而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后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明确了,制度实施前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6.该通知系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前受刑罚人员的情形,而原告为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的服刑人员,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该通知不适用于原告。
对证据三:《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的发布时间为1995年3月1日,实施时间1995年3月1日, 即:现行基本养老制度的确立为1995年;
2.《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告存在该制度前有连续工龄的情况,应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4.《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为1997年12月22日,1998年1月1日实施;
5.原告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早已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已享有相应权益;
6.两份文件均不显示原告的工作年限清零,相反明确规定了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权益。
对证据四:
意见:1.《关于印发内蒙古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第二条规定“1991年7月1日,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九条“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显然,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符合上述连续工龄的法定情形。
2.三个文件均未确定原告等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当扣除,被告作出的批复无法律依据。
对证据五: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而该法律并未规定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因刑事处分而应被扣除,即:被告扣除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无法律依据。
a原告退休时,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告知服刑经历,被告若认为原告应当告知,对此应举证证明,原告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b被告诸多证据,均没有明确规定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因刑事处分应当扣除。相反,被告已在原告退休时核定了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原告已享有信赖利益,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被告不得变更或撤销;
c被告在直接扣除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时,应当明确告知法律依据,并应举行听证,听取原告意见,被告对此应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d被告应当举证其作出《批复》行政行为时有明确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合法.显然,被告的举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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