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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为防止转移财产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2023-06-17 20:09:48)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京市秘科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775124359,住所地:京市高新区洛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东,男,汉族,1989年8月1日,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卫后镇布张村3组407号,公民身份号码:282198908011092.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扣除已冻结、查封被告李西、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份额)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扣除已冻结、查封被告李西、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份额)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被告李西、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李西、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被告李西、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300万,未能全额保全,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采取保全措施。

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扣除已冻结、查封被告李西、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份额)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扣除已冻结、查封被告李西、京市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份额)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自愿承担责任,且已由保险公司承保。

   此致

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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