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
(2023-05-11 06:44:49)构成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
-利用担任外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基本案情】
洛州秘科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05-25,以生产、销售百叶片,页轮,砂带,转矩砂碟,尼龙磨盘,金刚等涂附科技异型制品为主营业务,还拥有自主进出口权,其所研发出的高新产品大多出口德国,巴拿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总额占总收入额的60%。秘科公司申请有15项实用新型知识产权专利,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9年10月秘科公司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11月秘科公司被评为洛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李西系于2014年入职秘科公司,属于秘科公司外贸部业务员,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秘科公司的企业邮箱账号与秘科公司分配给其的客户进行对接,包括解答客户疑问,促成与客户的业务达成,跟踪客户订单的,及对接后期售后的服务.
德国公司是秘科公司的大客户之一,双方自2017年开始合作,李西系作为秘科公司的代表一直负责与该客户的对接。
2021年德国客户突然不再与秘科公司进行交易,李给秘科公司解释的原是:德国公司对秘科公司的产品质量不满意,不愿意再进行合作。后,秘科公司通过海关数据查询得知德国客户正在与一家叫做新荣公司一直在交易,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发现新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的老公。
秘科公司又通过公司的企业邮箱后台查询李与德国客户的邮件往来,得知:李西自2021年2月便利用职务之便诱导德国客户将货款转至其所控制的新荣公司,从而给秘科公司造成的损失达80余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西东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东(李西的配偶),股东为张东(李西的配偶)、王台(李西母亲);银行流水显示:西东公司、张东、李西三者存在经常性账务往来,
李西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的构成
《刑法》271条对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一.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有限合伙企业;(6)联营企业;(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8)外资企业;(9)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10)个人独资企业;(11)股份合作企业。这些企业的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只不过财产所有权构成的方式不尽相同。
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除公司、企业外的群众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所属的上述单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行为,都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三个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管理、处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2)“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自己管理、经手的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自已所有。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为盗窃、骗取、侵吞等。(3)“数额较大”,这是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
四.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具有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现结合前述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李西构成职务侵占。
犯罪主体方面:李西系秘科公司的职工,属公司、企业的人员,其主体身份适格,显然其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客体方面:本应由秘科公司获得的款项却被李西的犯罪行为诱导德国客户将款项转给西东公司,显然相应款项的性质属财物所有权,系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
李西于2020年2月16日便收到巴林客户要求与秘科公司供货的订单,但李西却于2020年2月18日回复
“非常感谢您的再次订货。
很久没和你联系了,我很好,谢谢,希望你也很好。我去年生了一个女儿,她很健康也很可爱,我现在已经当妈妈了。
现在我去了洛州永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家新公司。
我新公司有实力更强、竞争力更强,服务更好、质量更好的厂家供应商。
以后请用我的新邮箱联系我:gDnnifDrDi0629@126.Dom
请看附件的 PI ,你会发现我们最好的报价。
我们需要大约 45 天来完成生产,并安排交货后,收到您的全部付款。
我简单解释一下:
西东是我厂去年新成立的一家出口公司,西东和秘科是同一家工厂,有着同样的老板,同样的产品。因为我们的政府资助了新成立的出口公司来对付流行病。因此,我们成立了我们的新的贸易公司-西东磨料有限公司,以获得我们的政府补贴,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您可以继续支付秘科,但我们更希望您可以选择我们的新公司-西东,因为这对我们双方都好。
我向你保证,无论哪个公司(哪个银行账户)你选择,你购买的所有产品的质量将完全相同,你以前的订单。请不要担心。
另一件重要的事(此仅适用于秘科,西东目前尚未收到任何涨价通知):
随着原材料成本的上升以及人工、包装和物流成本的增加。
不幸的是,我们无法避免相应地调整我们的价格,并增加所有产品的 5 %,从今年开始,从您的下一个大订单。”
“好的,货款收到了。
我们将在我们交付货物后向您提供跟踪信息。
您之前的电子邮件中的问题如下:
1. 您是否要求包括采购订单在内的所有文件现在都写着"洛州西东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秘科?
-是的,我们需要所有文件,包括采购订单,现在说"洛州西东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秘科。
2.我看到您抄送了多个电子邮件地址,您希望我们继续使用哪个电子邮件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gDnnifDrDi0629@126.Dom 将在未来使用。
以上可知:李西将德国客户将货款欲转给秘科公司,但李西却诱导德国客户将款项转给西东公司,显然其已具有侵占秘科公司财产直接的主观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
(1)李西利用了在秘科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李西系自2014年入职的秘科公司,任外贸业务员,主要负责对接国外的客户,德国公司便是其主要负责的客户。通过前述德国客户所发的邮件及李西所回复的邮件可知:秘科公司的企业邮箱由李西负责,与德国客户的沟通系通过秘科公司的企业邮箱而联系,后诱导德国客户将款项转至转至西东公司,显然利用了职务便利。
(2)李西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通过前述德国客户所发的邮件及李西所回复的邮件可知:李西将自己管理、经手的本应属于秘科公司的款项收益,却通过谎称“西东是我厂去年新成立的一家出口公司,西东和秘科是同一家工厂,有着同样的老板,同样的产品。因为我们的政府资助了新成立的出口公司来对付流行病。……无论哪个公司(哪个银行账户)你选择,你购买的所有产品的质量将完全相同,你以前的订单。请不要担心。
……此仅适用于秘科,西东目前尚未收到任何涨价通知):随着原材料成本的上升以及人工、包装和物流成本的增加。不幸的是,我们无法避免相应地调整我们的价格,并增加所有产品的 5 %,从今年开始,从您的下一个大订单。……我看到您抄送了多个电子邮件地址,您希望我们继续使用哪个电子邮件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gDnnifDrDi0629@126.Dom 将在未来使用”
以上明显可知:李西先以谎称西东公司与秘科公司同属一家,再以西东公司价格不变秘科公司价格上涨,后要求变更沟通的邮箱(秘科公司的企业换为李西的个人邮件)从而完全规避秘科公司的监管,相应一系列的操作系循序渐进、逐步诱导,以达成将多年深度合作的德国客户从秘科公司转至为李西控制的企业,即: 李西通过自己或亲属设立个人控股公司,利用其所在秘科公司内任外贸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诱导、欺骗的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秘科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据此足以说明李西的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3)秘科公司的损失数额已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通过调取西东公司的银行流水可知:
西东公司与德国公司的交易金额已达465396.51美元,汇率按6.3,折算人民币为3124509.26元。
西东公司基于与德国公司的交易所获得的外贸出口退税,其金额为237548.21元。
由以上的两金额可知:单就所获得的退税金额早已远远超过了3万元的立案标准,也远超过了未修改前的6万元的追诉标准,即因李西的犯罪行为已给秘科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已达立案追诉标准。
通过以上的详细分析可知:李西作为秘科公司的外贸员,利用职务便利,诱导、欺骗德国公司与自己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使属于秘科公司的财产性利益而收到严重损失,相应的损失金额已达几十万元,故李西的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故请依法追究李西的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