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公司客户转走,侵害企业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的案件事实说明
(2023-05-06 19:49:54)公司员工侵害公司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件事实部分说明
洛州秘科磨研公司成立于成立于2005年,生产、销售百叶片、页轮、砂带、转矩砂碟、尼龙磨盘、金刚等涂附科技异型制品,并拥有自主进出口权,研发出的高新产品大多出口德国、巴拿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申请有15项实用新型知识产权专利,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9年10月公司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1月公司被评为洛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被告李西2014年入职任秘科公司外贸销售员一职,其负责秘科公司给予其安排的公司客户,其中多家国外客户及东台东风等客户由李西负责。秘科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含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为注重客户信息的保密性,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秘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进行了保密条款的约定;且秘科公司的销售团队并不与秘科公司的财务、生产等部门在一处办公,李西所在的外贸销售部单独设在位于前后区陇海路嵩山路康桥溪山御府;且团队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相互间并不知晓对方所负责对接的具体客户信息;与公司客户进行对接联络必须使用企业统一邮箱;并要求对各自负责的客户信息文件夹设置密码,办公电脑也要求设置密码,还要求对所负责的企业邮箱设置各自密码;相互间也互不知晓.
秘科公司于2022年3月份发现李西通过公司分配给其使用的企业邮箱GDnnifDrDi
洛州西东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6日,张东系洛州西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该公司的另一股东王台系李西的母亲。张东与李西于201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在洛州西东公司成立前至今一直系夫妻关系。西东公司的注册地址与调取李西名下房产的地址为同一地址,张东在2022年5月23日本案诉讼期间将注册资本100万元变更为3万元。
通过调取的被告西东公司工商银行花园路支行外汇户流水明细得知与香港客户交易一次,交易金额为19000美元,与菲律宾客户交易两次,交易金额为11584.4美元。
通过被告西东公司工商银行金融广场支行基本户流水得知,与国内东台东风客户交易金额为72670人民币,以上总销售额按照被告结汇后在其基本户的显示折合人民币为3193215.59元。
通过洛州风王砂轮有限公司以及原告进行采购,采购金额为2919955.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故被告的销售获利为3193215.59-2919955=273260.59元。
关于运费获利:通过被告提交的与德国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得知: 德国NO.1425合同金额7266美元(货值4831+空运费2435美元),被告实际支付空运费9000+4364=13364,空运费获利2435*6.-13364。
关于原告退税的损失,原告是一家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退税额计算方法为销售额×13%=(3193215.59-72670)=405076.93元。
李西伙同其丈夫在2021年1月份成了西东公司,以侵犯原告的客户为业,通过庭审证据可证明被告所有交易的客户均来自于原告,原告2021年期间为被告缴纳的社保以及支付的工资提成共计79278元,该部分费用为被告的非法获利,应当予以返还给原告。
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签订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25000元,为确认被告侵犯的8名客户属于不被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而委托鉴定支付鉴定费70000元,另:交通费1000,可信时间戳服务费400元、保函保险费3000元、打印、复印资料费500元,还有诉讼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为维权而实际已支出的费用为 185700元。
原告为自产自销的生产企业,如果从原告自己工厂直接出货利润更大,但生产利润来说按10%计算,被告向风王公司采购额为1161600元,致使原告无法获得该部分利润所产生的损失116160元。
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77952元,被告侵权时间长,属于在职期间侵权性质恶劣,存在不被原告所掌握的其它客户被侵权的事实,故,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为300万。
通过被告西东公司工商银行金融广场支行基本户流水显示李西,张东与西东公司之间存在多笔资金相互转移情况,并且西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西张东两夫妻,存在三者财产混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