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侵占拆迁安置房不分配,女方起诉安置权益的证据目录
(2022-12-22 22:01:11)证据目录
一、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证明目的:原告系有效被拆迁安置人员,享有70平米的住房标准(其中50平米基本住房、20平米商租用房)及其他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福利待遇。
二、华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
证明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王毛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有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对被告王毛一户分得房屋及其他福利山水告王点应分得的份额,被告王毛负有不得侵占的法律义务。
三、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2019年1月2日)及王下所在户分房表、华州市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5页
证明:以王下艳为户主的家庭,王下艳分得华东新区平原东路102号5号楼1单元3层304一大套房屋,王白分得平原东路102号7号楼3单元20层2002一小套房屋,王洁分得华东新区平原东路102号7号楼3单元20层2002一小套房屋,王虎分得平原东路102号7号楼3单元10层1003一小套房屋,而应当由原告王点与王毛实际共有的位于平原东路102号7号楼2单元14层1401大套房产,却被王毛分配登记在田王一名下,侵犯了王点的财产权利。
四、南王庄村回迁安置房分配范围及对象
证明:该证据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男方离婚后再婚的,只给女方一人的安置房,由男方选择。即:应归原告所有的安置房,王毛却分配给田王一,二人已共同侵权。
五、2018年10月15日民事起诉状、2019年3月13日开庭笔录、2019年3月19日口头裁定笔录
证明:原、被告间就拆迁安置房的争议于2018年10月15日起诉至法院,后2019年3月19日因考虑家庭成员析产等原因而撤诉,至本次起诉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侵占属原告所有的房屋一直处于侵权状态,侵权至今,也不存在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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