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起诉状得知马上要开庭,作为被告方可依法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花田潮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花田市山水区棉纺东路花田田王国际中心B座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4908。
法定代表人:王此 。
申请人因王虹诉花田潮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请将本案移送至花田市山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7月30日签收了王虹诉申请人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自成立至今,住所地一直在花田市山水区棉纺东路4号花田田王国际中心B座16号。
另本案案由系不当得利纠纷,并非专属管辖也非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亦可管辖的情形。
故,贵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请贵院客观评价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花田市山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河南省东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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