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侵占女方安置房,离婚后女方就侵害安置房起诉的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宁,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祭城办事处西王庄7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1990102921.手机号
被告王珂,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人和嘉苑5号院7号楼2单元1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90051200,手机:189372、1372141.
被告田王一,女,汉族,1994年9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人和嘉苑5号院7号楼2单元14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2401199 83,手机:189372、1372141.
第三人王下艳,女,汉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人和嘉苑5号院5号楼1单元304室,公民身份号码:410112195 832。
第三人王洁,女,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人和嘉苑5号院7号楼3单元2002室,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701 1。
第三人王白,女,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人和嘉苑5号院7号楼3单元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10105201510 。
监护人:王珂、田王一。
第三人王虎,男,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人和嘉苑5号院7号楼3单元1003室,公民身份号码:41010520120818003.
监护人:王宁。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人和嘉苑5号院7号楼2单元1401室的房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依法返还属于原告的房屋份额;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祭城办事处南王庄村。因南王庄村拆迁安置,原户主王年和南王庄村委会签订《祭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系被拆迁人员,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福利待遇。
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达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南王庄村会对原告及婚生子王虎应分得的拆迁安置协议中享有的村民待遇应分得的份额,被告王珂不得侵占,且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就此予以确认。
现属于原告的相应安置房屋已分配到位,而被告王珂却将属于原告的房屋份额分配给再婚后的妻子被告田王一,二被告一直非法侵占应当分配给原告的安置房屋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