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承运货物过程中存在偷盗行为,货运公司被处罚后的起诉状
(2022-11-06 20:11:18)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运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330052,住所地新州市山水区山水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经理。
被告李杰,男,汉族,身份证2826197516,住址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乡别桥4号。电话:18839
第三人西安大单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雪二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MA44P。
负责人:李正。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因偷盗行为向原告支付95748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从事货运的企业,与大单公司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与第三人签订有《运输服务合同》。被告李杰基于自有货运车辆,及对原告运营能力的认可,于2021年7月与原告达成了合作关系,便专门承接原告所负责驻马店大单项目的部分货运线路。
2022年1月,被告李杰在大单传站运输货物时偷盗价值四万多元的手机,被第三人发现并报警处理。第三人据此让原告赔偿货主损失4400元并对原告处罚10万元共计104400元,并通过邮箱向原告出具处罚通告,现第三人已从应付原告运费中扣除。
事发后,被告因其偷盗行为向原告书写承诺书愿意承担责任。被告李杰向原告交付15000元罚款请求谅解,并表示请原告通融几天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钱款凑齐,但原告后来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未履约。
鉴于被告偷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信用损失,且其行为违反了《加盟营运承诺书》及司机管理规定,原告已向被告发过催告通知函,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运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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