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却未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州市山东新区河都路17号10层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上,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山州片区(山东)山河东路2号河务中心北区单元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董事长。
执行依据:(202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月日起以00万元为基数,自101年月日起以11万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1、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调解作出(202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11万元,于2020年0月2日前支付申请人00万,于2020年1月2日前支付11万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但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山州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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