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2022-10-25 20:11:01)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工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州市山东新区河都路17号10层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上,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山州片区(山东)山河东路2号河务中心北区单元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董事长。
被申请人赵一,男,1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州市山河区天赋路11号1号楼41号,公民身份号码41814181161622。
被申请人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源大街号北京基金小镇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06MA002JM7T
法定代表人:李飞。
请求事项:
一、请求恢复执行山州山区人民法院(101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案号为:(101)山01执227号、(1011)山01执恢24号,即:
1、强制被申请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款项11万元及违约金(自1010年月日起以00万元为基数,自101年月日起以11万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1、强制被申请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申请人赵一、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101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和(101)山01执2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分别在未出资的6000万元、40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
三、本案执行费等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河南工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101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101)山01执227号。执行终结后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101)山01民初10121号及(101)山0民终2141号两民事判决,判决追加赵一、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101)山01执2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应当分别在其出资6000万元、40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1011)山01执恢24号,后申请终结执行,现因被申请人尚有资产可供处置,故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此致
山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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