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驳回后的执行异议起诉状
(2022-10-22 14:54:09)执行异议起诉状
原告(申请执行人)河南工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州市山东新区河都路17号10层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上,经理。
被告(案外人)赵一,男,1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州市山河区天赋路11号1号楼41号,公民身份号码41814181161622。
被告(案外人)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源大街号北京基金小镇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06MA002JM7T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案外人)河南有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山州片区(山东)林北路1号恒天大厦1楼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4000MA1G28L86Q
法定代表人:王二贺。
第三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山州片区(山东)山河东路2号河务中心北区单元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追加三被告作为(101)山01执2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依法判令三被告分别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与第三人执行案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工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101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后原告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101)山01执227号,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贵院于101年1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后原告提出追加赵一、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南有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101年6月1日,贵院作出(101)山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赵一、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南有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发起人、股东,应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有按期缴纳出资的义务。第三人已没有清偿能力,发起人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股东未全额出资且未按期缴纳出资,应当加速出资,出资期限不是规避债务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特对执行异议裁定提起诉讼,望准许。
此致
山州山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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