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将女方安置房屋分配给其他人起诉后追加村委为第三人的申请书
(2022-10-11 20:01:39)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女,汉族,10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手机号:1 017.
被申请人:山州市新区王城办事处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州市新区南路与北路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松,村主任。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山州市新区王城办事处刘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三、第三人李三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因案涉拆迁安置协议中所涉的50平方米住宅用户和10平方米商租用房已被李三、李三妻侵占,而李三所在家庭的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及其安置房分配人员名单,及安置房屋的具体分配方案,房屋是否已实际分配到位等等事实,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保存有相关证明材料,知晓具体案件所涉事实中,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山州市新区王城办事处刘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望予以批准。
此致
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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