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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应享有的拆迁安置房等权益被前夫分配给再婚妻子的起诉状

(2022-10-10 21:09:17)

民事诉状

原告王五,女,汉族,10101日出生,住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公民身份号码:10194.

李三,男,汉族,1051日出生,住山州市新区龙苑5号院7号楼1单元14室,公民身份号码: 10051170,手机:93730431、134091.

第三人李三妻,女,汉族,14年9月1日出生,住山州市新区龙苑5号院7号楼1单元14室,公民身份号码:61 9146983,手机:937630431、134091.

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王城办事处刘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确定的50平方米住宅用房和10平方米商用房价值110万)归原告

2、 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上述住宅用房和商用房的过户手续;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告与告于11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王城办事处刘村。因刘村拆迁安置,原户主刘民和刘村委会签订《王城办事处刘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系被拆迁人员,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福利待遇。

15719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达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刘村会对原告及婚生子刘嘉骏应分得的拆迁安置协议中享有的村民待遇应分得的份额,被告李三不得侵占,且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开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就此予以确认

现属于原告的相应安置房屋已分配到位,而被告却分配给第三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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