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拆迁,起诉支付补偿款承包费的证据目录
(2022-09-27 21:01:27)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01年3月4日《会议记录》、01年3月6日《土地承包协议》、013年1月15日《公证书》、013年月0日《土地承包补充合同》
证明: 1、被告于01年3月4日通过会议就有关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决议。
、01年3月6日,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就承包期限(0年,01年月6日至03年3月5日)、承包金额(34万元)、承包土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每亩扣除万归原告,剩余金额归组里)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该附属物的补偿归原告)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
3、013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就前述土地承包协议的签订事宜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的效力等同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可直接证明《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是合法、真实、有效,内容具体、明确。
4、013年月0日,原、被告双方进一步对所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进行了详细约定,并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充合同》,进一步说明了《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
综合证明:《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内容具体、明确,并经公证,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土地征收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承包费等的争议应以该协议的约定为准进行裁判。
第二组证据
018年5月5日《会议记录》、李家办事处药检项目前王村征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原始凭证审批单两份
证明:018年,涉案土地已被部分征收,而被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安置费5000元每亩、地上附属物补偿费5000元每亩、青苗费1300元每亩,含涉案承包土地在内的相应款项被告均已收到,但被告却未将原告应得款项支付给原告。
第三组证据:
00年1月3日《前王村六组会议记录》、00年1月7号《土地测绘成果报告》及测绘费用发票
证明:00年1月3日,被告前王村六组决议作出认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面积为13.0581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委托河南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对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及征收面积进行了测量,测绘结果为所承包的面积为39.17亩,被征收土地除13.0581亩外还有1.57亩土地被占用,测绘费用5000元。
结合《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34万、承包期限0年,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就被征收的土地所交纳的承包费为:34万÷0年÷39.17亩*被征收面积13.0581亩*未到期14年=7934元。
而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费、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得出青苗费、地面附属物补偿金额为:(5000元每亩+1300元每亩)*13.0581亩=34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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